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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从苏格拉底审判看古希腊的民主与司法

从苏格拉底审判看古希腊的民主与司法

[摘要]苏格拉底审判相信是司法历史上最著名的审判之一,对他的讨论一直没有停息,从古代到现代,从西方到东方。苏格拉底审判里面蕴含着的政治、司法思想至今仍然引起我们广泛而深入地探讨。那么,从苏格拉底审判为切入口来审视古希腊的政治法治历程就具有了时代意义。当直接民主介入司法制度,所引发的对司法的破坏如何权衡。民主与法治之间存在着怎样的矛盾又该怎样统一,古代的法律建构对今天的影响,都是要细细讨论的话题。

[关键字]苏格拉底审判 民主 司法

源起:苏格拉底审判的追溯    美国自由报人I·F·斯东晚年穷十年之功所著《苏格拉底的审判》一书对尘封已久的历史进行了重现和创新的解释。随着此书的出版与畅销,苏格拉底审判又重新摆上了学者的桌面。 一场两千多年前的审判,为何就能引起这么广泛的关注?两千多年后,历史学家对于这场审判所做的评价是:在西方文明史上,除了对耶稣的审判和处死之外,再也没有任何的审判和处死,给人留下如此深刻的印象了。
让我们来看看当年的历史。这的确是一个不一般的审判。第一,审判发生在以自由民主文明闻名的希腊雅典城邦;二,被审判的人是名噪一时的大哲学家;三,被审判的原因恰恰是基于他在言论自由基础上发表的反民主的言论;四,这场审判结果成为了“民主”制度下最大的冤假错案。
   苏格拉底审判狠狠地扇了民主和法制一个耳光。以上种种背景综合起来,形成了人们千年以来的疑惑:民主的审判如何酿成大错? 苏格拉底是基于两个理由被处死刑的,一个是他不信仰城邦的神,只信仰自己的神,另一个是他腐蚀或者败坏青年。起诉他的人是三个希腊城邦的公民,而审判他的是由501人雅典普通公民组成的陪审法院,这是一种按照民主方式组成的法院,有点类似于我们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革命法庭或者大众司法。法庭审理的第一阶段,即定罪阶段。500名法官,500张票,280票对220票,裁定罪名成立。第二次投票在一阵愤怒的吵闹声中进行,结果很快出来了,360票对140票,决定对苏格拉底处以死刑。虽然和迈雷托士的一番争论至今仍然被奉为法律控诉经典,但是苏格拉底的辩才对自己的生命却无能为力。
    很多人反观这段历史的时候,一般会集中于对苏格拉底的惋叹和赞颂,苏格拉底以卫道士和殉道者的身份站立在历史之中,而做出决定的陪审法院则被质疑成愚民行为。然而,穷究当时的历史,到底这样的审判结果的做出有没有制度上和思想上的根源?

历史:雅典直接民主和主权在民  雅典是典型的民主之城邦。
  在荷马时代,希腊还有“王”的存在。公元前7世纪初,雅典人废除了王政,随之建立了贵族共和国。在德古拉立法之后,雅典内部各种社会矛盾冲突计划,导致了严重的社会危机。随之进行的梭伦改革,让雅典平民取得了参与管理国家的权力,平民、贵族的地位开始接近。紧接着进行的僭主政治打击了贵族势力,僭主政治垮台以后人民拥护克里斯提尼为领袖,进一步削弱贵族的影响。到了伯里克利时代雅典的民主政治达到顶峰。
   雅典的民主制度是典型的直接民主制度。几乎所有的国家机构都对全体公民开放,最高权力机关公民大会由全体公民组成,决定雅典的大政方针和很多具体事务。无论是议事会还是陪审团,乃至军事指挥都设置了超越常人可以想象的人数,而且建立了轮换制度来保证每个人的参与。其用意当然是想让尽可能多的公民参加国家的政治生活,充分调动公民的积极性,使政策、法律更能符合大多数公民的意志。
雅典制度不仅保证参与人数众多,也保证每个人的参与次数。为了避免有人长期占据职位,雅典人甚至用抽签选举来进行轮换。而大多数官职的任期极为短暂且不允许连任。借用亚里士多德的话说,因为所有公民都有天赋平等的地位,但又不可能是所有人都同时成为统治者,于是只好在同一时期,一部分人主治,另一部分人受治,然后轮换。这样,全体人民轮流成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形成轮番为治的局面。 在这样高的参政率下,雅典的制度赋予全体公民参与的公民大会以至高无上的权力。公民大会的决议就是最终决议,拥有最高权威。严格的权力分立和制衡,在雅典是不存在的。
由当时的陪审法院组成我们就可以看出这种民主制度在司法制度的应用。雅典的法庭审判官人数六千,由公民抓签选出,当时雅典人民共有十族,每族选六百人。审判苏格拉底案件的共五百零一人。是从雅典城中享有公民权的市民中通过随机方式抽选出来的,其中有贵族,有哲学家、但更多的是漂洗羊毛的、做鞋的、盖房的、打铁的、种田的、做买卖的……法官的构成如此随意,只是为了实现制度上的最大限度的参与。
    从雅典的民主政治上,我们已经可以看到一些端倪。
直接民主的有效实施建立在这样的假设上:全部人都有共同的利益诉求,不存在分层和利益的争夺。每个人都是最大限度的理性和自由,因此绝大多数人做出的决定必然能反映出大家的利益方向符合潮流,必定是正确的决定。正如直接民主最大的支持者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第二卷第三章中写道“可见公意永远是公正的,而且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虽然公意与众意不同,但是他又进一步写道“除掉这些个别意志间正负相抵消的部分以外,则剩下的总和仍然是公意”。由此可见,根据卢梭的逻辑推论,在直接民主的执行过程中,虽然不能让大家的意见都跳出私人利益,但是由于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本质,这些少数的私人利益间会被排除,而得出的大多数意见则是正确的公意所在。
这样的直接民主建构从宏观来讲要求小国寡民,每个人得到的信息不存在不对称;从个人而言每个人之间都有最大限度的同质性,不能存在利益分层和派系。这种完美的乌托邦,一旦在现实中实施,其可能性又有多大?

矛盾:当直接民主介入司法   当民主介入司法,直接民主背后的逻辑与司法的价值产生了严重的冲突,在苏格拉底审判的时候。这种种矛盾都暴露出来,产生了悖论。根本的症结就在于,民主的感性情绪和司法的理性价值如何中和? 直接民主要求每个人公民都如实的表达自己的看法和意见。但是当每个人都直接地表达自己的看法的时候,他们首先考虑的就是自身的关系,而非社会的需要。由苏格拉底审判就可以看出,在第一轮投票的时候,500名法官,500张票,280票对220票,裁定罪名成立。第二次投票在一阵愤怒的吵闹声中进行,结果很快出来了,360票对140票,决定对苏格拉底处以死刑。也就是说,至少有80名陪审团成员在第一次投票时认定苏格拉底无罪,在量刑时却判处他死刑。而这样的投票结果恰恰是由于苏格拉底的抗辩引发的情绪上的愤怒而造成的。公民的情绪被引进司法实践。众所周知,无论是怎样的会议,参与的人数越多,感情战胜理智的比例就越大。多数人的声音只能引发更多意见的混乱,或者相互妥协或者决裂,到了最后,将会使感情趋势而制定下来的方略。 但是,当我们反观司法的作用时,我们必须看到法律的内在价值就是理性。法律在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指导和预警意义,因此法律是社会整体利益的妥协,首先要考虑到对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社会伦理的影响,其考虑的问题之多,层面之深,涉及之广,要求法律内在必须冷静判断和分析。由此可见,情绪化的公众舆论价值一旦介入司法,必然导致巨大的冲击,引发更多具体问题: 问题一:精英主义还是平民主义? 希腊承认的前提是每个人都是平等的,不应该因为其身份或财产或其他的因素而有不均。所以在陪审法官的选取上,希腊人绝对的鄙视由少数专业人士掌控司法权,认为这种精英主义会从根本上颠覆希腊政治制度的根基。因此才会出现了审判人员的组成上各式各样的劳动者占据主导,他们没有太多的法律常识,更多的是对于自己实践经历的理解和对社会伦理的道德取向。 法律的根基的确在于普遍的民众,法律不是少数人的游戏而应该是社会全部人的行为尺度,因此法律的确不应该脱离民众而存在,但是法律又不仅仅是现实生活简单规则和约定的直观反映,而是将其抽象化和概括化的准则。政治精英的确有把持政治排除民主的可能性,但是对于提炼出来的法律,民众无法把握也必然会歪曲了立法的原意,削弱了法律的公信力。 在另一个方面看,人数越多,知识越肤浅,能力薄弱的人占的比例就越多,此时,少数人的鼓吹就对大多数人起了决定性作用。苏格拉迪早就痛切地看到,个人主义与无政府主义已经毒害着雅典民众,民众大会被施弄骗术的政客所操纵。苏格拉底认定,缺乏知识素养的多数公民执政,最终只会因愚昧散漫而堕落成个别野心家阴谋家手中的工具。 问题二:结果的定夺和程序的审理是否必然联系?
    直接民主要求每个人都要做出准确的判断,全民对每一个问题必须持明确的、或赞成或反对的立场,但是对于这样的立场如何推理形成却不做任何要求。简单的全民公决只要求看到最后一锤定音的结果,无视问题处理过程中的复杂性和含糊性。这样的确定性的结论只要求对问题找出一个一清二楚的答案,往往鼓励人们诉诸于感性的一时的情绪而不是理性的判断。
在司法程序上,这种轻程序轻证据的操作方式对于法律保护人权的方面是毁灭性的打击。它缺少对信息和意见的过滤机制,无视程序实际上就赋予了司法人员最大的随意性任凭内心定夺。这样的民主恰恰违反了其设立初衷,最大限度的民主反而会引起最大限度的专政。
    问题三:抽象人格的中立态度如何对抗具体人格的社会关系? 陪审法官由抽签产生。一来由于小国寡民的前提,每个人都和周围的人有着这样那样的联系,而不像现代社会这样是陌生人社会。因此,坐在席上的审判人员不可避免的和被告人有一定的亲疏利害关系;二来因为候选人提前没有经过过滤,陪审人员的构成带有不可预见性,而在熟人社会里很多人都会有先入为主的判断,有可能构成完全对被不利的阵容或者完全有利的阵容。
在这样的选拔机制下选出来的人员,更多的不是因为案件真实在判断,而是根据自己先入为主的内心确信和与当事人的利害关系在判断。因此坐在席上的就不是陪审法官,而是被告人的亲属、朋友、仇人或债主。 这样的设置,由于有了种种身份的关系,法官永远不能以抽象的人格展示,而是始终处于他的社会身份里面。当牵涉到利益纠葛的时候,中立的态度更本无从谈起。 问题四:多数人的决定能否剥夺少数人的权利? 直接民主其本质属性包含了暴政倾向。《极权民主的起源》艺术的作者塔尔蒙就从法国大革命中找到了直接民主的追求和极权民主的后果之间的逻辑联系。 直接民主看似维护每个人的自由和表达意愿,实际上却是讲个人自由置于别人的手中,潜藏着极大的多数人暴政的可能。在直接民主的制度下,总是有一些人被排斥在大门外。虽然他许诺的是全民的自主统治,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又采取公决和少数服从多数,也就是说,总有少数人是被服从的群体。所谓的直接民主,并不是人民作主,充其量只是多数人作主,直接民主假定一切都可以实现而且必须有民众作主,这是个假命题。 同时由于缺乏监督和制衡,多数人作主产生的决定被冠以公益的帽子,并天生的就具有最高的权威和不可抗性。而被迫被服从的少数人,除了遵守决定别无选择。但是由于缺乏过滤机制和理性的审查,这种决定的作出是否正义是否维护公益无法判断,甚至可以说,更多是带有情绪的一时冲动的决定。
    问题产生了,对于这样的多数人暴政,是否有剥夺少数人权利的权力?尤其体现在司法领域,法律既然是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其本身就必须谦抑,在公权力以外的范围为私人留下余地。但是多数人做出的权威性判断不可抑制的要侵入个人生活,甚至有可能是针对单独的个人作出的决定,在这样的基础上,个人的自由根本没有保障。

拷问:悖论如何解决

   苏格拉底审判为我们展示了一个这样的悖论。民主能使人们充分表达自己意愿,法治能使人们得到起码最低限度的保障。但是当民主介入司法,却演出了一场遗憾千年的闹剧。 雅典的司法是民主介入以后的法制,当雅典的法院不再是保护个人权利的场所而仅仅是表达政治意志的工具的时候,当司法审判不是依赖法律的逻辑理性而是依赖大众的激情的时候,处死苏格拉底仅仅是迟早的问题。正如斯通所证实的那样,处死苏格拉底并没有导致雅典人的反省,这足以看出这样的审判在当时其实不过是一个普通的法律审判而已。因此,处死苏格拉底并不是雅典的民主的污点,而是雅典法制的耻辱或悲剧。雅典的民主使雅典自由的公民免于斯巴达式的专制,但雅典的法制不但没有为私人设定他人不可侵犯的空间,而且直接成为公共权力破坏个人信仰自由的工具和媒介。这是人类法律史上最可耻的一页,因为苏格拉底的审判不同于中世纪的宗教审判和法大革命的革命审判,也不同于法西斯赤裸裸的暴力和文化大革命中的批斗或武斗,它是以法律的名义进行的审判,因此它玷污了法律的声誉和尊严,尽管我们的法律今天依然在这种耻辱中苦苦挣扎。
    悖论如何解决? 其根本问题就在于对法律本身的理解。 与我们现在大力鼓吹法律的阶级论本质不尽相同的是,希腊人将法律定位为人民大众的准则,某种程度上就是讲法律定义为我们现在所说的生活规范和日常行为准则。虽然这种所谓的全民的民主只不过是少数人的游戏,因为6000人大会每次实际到会人数甚至不足零头,但是起码这是一个思想上的认可,一种制定法律背后支持的原则。 更进一层的是,在希腊人心里,这种日常行为准则只要经过大多数的内心确信就可以成立。法律的订立由于直接民主的介入变得不可捉摸,随时可以由投票制定出一套准则,也随时可以因为投票而否定一种权利。 由此对法律与日常规则的区分就变得模糊。 法律与日常规则的区分在何处?法律的意义又何在? 中国主流的学说告诉我们是因为国家强制力的保证,是阶级背后的统治工具。但是这种解释却有太多的领域无法解释。当我们在黑暗的年代冠予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法律也开始有如希腊一样,渐渐与日常规则融合。我国提倡“依法治国”已经多年。在以前人治的时代,我们梦想着依法治国的时代是一个乌托邦式的美好时代,有全知全能的执法者,因此社会的一切都可以迎刃而解。但是当我们真正开始了依法治国的旅途,却发现有太多的东西不是我们原来设想的那样,即使是所谓的公平正义内部都存在着自身无法克服的矛盾。“依法治国”神圣的光环渐渐暗淡,我们现在开始审视摆正法律的地位。 从通奸是否应该作为一个罪名列入刑法,到广受争议的二奶案件,法律与日常规则的冲撞,法律和道德伦理的冲突日益增强。法律渐渐出现泛道德化的思潮,也有越来越多的人提议将不同的东西列入法律的管辖范围。我们的政治宣传告诉人民,是人民当家作主,主权在民,人民有提案权有决定权等等等等,希腊的决策似乎在隐隐的露出端倪,似乎与我们有某种程度的竞合。 但是今天我们应该认识到最重要的一点是,法律的地位。法律永远也不是人们最高的行动准则,在这样一个人情与关系交融的社会,法律最本质的职能就是协调和妥协,试图在不同的利益中找到平衡点,惟其如此,才能保证社会的平稳前进和发展。正是因为法律意味着更重利益的协调,其本身就不应该是一个高调的东西,它不是我们最初“依法治国”理念设想的那种高于一切的准则和标准。恰恰相反,法律是道德和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一种底线的保障。只有在其他协调都无效的时候,才能动用。 认识到这一点,当我们去回顾希腊司法制度那些问题的时候,结果已经变得清晰。既然法律是各方利益的协调和妥协,那么要求的前提就是制定和运用法律的人必须要了解这些利益的本质所在并且能够高瞻远瞩、顾全大局地做出判断。既然法律身为最后一道防线,其本身就必须要谨慎和适度。不仅仅表现在对犯罪的惩治,更多的应该是在其中对人的保护。法律的意义,和所有的规则一样,都应该给人们一种指导意义,从心理需求来讲,就是给人一种安全感,让人在社会的生存和生活中,感到安全稳定而不至于无所适从。 所以在精英主义还是平民主义的选择上,我们必须承认法律的制定虽然植根于人民大众,但也应该是精英的最后归纳。在结果的定夺和程序的审查上,我们应该建立更理性更明晰的审查和过滤制度。在执行者问题和个体的保护上,我们更应该坚定不移的要求谦抑。 法律是一项理性的工作,不应该让直接民主的感性情绪冲昏头脑。当面对舆论的压力时,我国的司法应该如何建构,这是苏格拉底审判由希腊带给我们当代法治建设的思考。


参考书目:  
I·F·斯东 《苏格拉底的审判》三联书店
梁治平《从苏格拉底审判看希腊法的悲剧》
梁治平:《法辨》 贵州人民出版社。
《公共论丛 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三联书店
刘星 《西方法学初步》广东人民出版社
陈国刚<民主的审判——苏格拉底之死》

[ 本帖最后由 fengyu 于 2008-10-6 11:2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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