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伟然 来源:《九州学林》第5卷第1辑,2007
数年前通过董志翘先生一篇评论[1],得知白化文、李鼎霞俩先生已做过《行历抄校注》这一嘉惠学林的工作。最近由于研究佛教地理之需,笔者将该文本找来拜读一过。感佩之余,觉得除了董先生所指出的几处语词,另外还有些内容似乎也存在商量的余地。其中除了校注和标点两个方面,特别重要的是关于留学僧圆载的史实,笔者认为以往对圆载的研究都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错误。在此提出来讨论,希望得到白、李、董三位及其他先生指正。
笔者看到的版本,与董先生所见已有不同。董先生所见是刊载于距今十年前的论文 [2],笔者阅读的则是不久前出版的专书 [3]。后者已将董先生的部分意见“照改录入”(p.1),而且还收录了《在唐日录》、《入唐求法总目录》、《上智慧轮三藏书》、《圆珍入唐公验、过所、牒、状》、《〈天台宗延历寺座主圆珍传〉校注》、《智证大师年谱》、《〈风藻饯言集〉校注》7篇与圆珍相关的文献。因此,本文第二、三节的少量内容还出自这些附录的文献。当然,总体而言,后7篇文献的整理工作质量相当高,存在的问题很少。
一、关于圆载的史实
《行历抄》中一个引人注目之处是有不少关于入唐留学僧圆载的史料。早在1978年,中日关系史专家胡锡年先生便撰文对此加以考辩。他的《隋唐时代中日关系中的二三事》一文专列“圆载的历史冤案”一题 [4],将《行历抄》中关于圆载的事迹归纳为三条:(1)不勤学业,(2)犯尼养妇,(3)谋杀圆修。得出的结论是:“仅据现有的证据,不足以定案。”
胡先生的意见影响了后来所有的学者。武安隆先生在其编著的《遣唐使》一书中,不仅对胡先生的考辩全盘接受,还补充提出两点:①“留唐诸高僧由日本朝廷获得‘大师’称号者皆在死后,唯圆载获‘传灯大师’称号在生前”;②“圆载回国时携经典数千卷”,“在全部留唐学僧中只有玄昉差可比拟”。由此,武先生认为“很难想象《行历抄》中对圆载的记述是完全可信的”。 [5]
白、李二先生在《校注》中,仍祖述了胡先生的基本观点。他们在全书的《前言》中声明:“我们同意胡先生的见解”(p.7)。到具体的校注中,他们对胡先生拈出的“不勤学业”、“谋杀圆修”两点未正面回应,着重对“犯尼养妇”一事给出了解释。《前言》(p.7)和注文(p.13、p.25)中对此先后表达了三度,其中较完足的一段文字是:
圆载犯尼,大约指的是会昌法难中圆载还俗,并和还俗的尼僧婚配。圆载在法难后佛教重兴时又当了和尚,估计那位尼僧还在俗,所以下文有“数出寺”去探家之事。这些都是揣测。可能这些事都是法难的后遗症。中国僧人经过法难,看得开一些;日本僧人就有点惊怪了。(p.25)
这一态度博得了董志翘先生的高度赞扬。董先生在上述评论中写道:“更值得称道的是《〈行历抄〉校注》在学术问题上实事求是的研究态度,特别是对于历史人物的评价,能不为一些传统观念所左右,持论公允”;董先生特地以对圆载“犯尼养妇”之事的评价为例,认为“这一评价是符合历史唯物主义精神的”。
笔者觉得,这一看法可谓用心良苦,但与史实相去甚远。
问题还得回到胡锡年先生那里。上述胡先生提出的三条,“不勤学业”一条可以说勿庸深辩。《行历抄》作为一种日记体的史料,它反映的只是一时一地的情形。而胡先生却以为它概括了圆载在唐40年的总体表现。《校注》在行文中有言:“圆珍等入唐后,圆载又重新积极求法”(p.13),其见解已较胡先生通脱得多。这是《校注》的超越前人之处。
“谋杀圆修”一事因“犯尼”而起,因而关键在讨论“犯尼”之有无。《校注》认为“犯尼”与养妇系同一件事,这一看法当然也是胡先生的发明。胡先生在上揭文中写道:“犯尼养妇,可能是指同一回事”,其背景则联系到会昌灭佛,于是,他认为该行为“事出有因,也是可以谅解和同情的”。
在此笔者要郑重指出:圆载“犯尼”与“养妇”绝不是同一件事,前一件事其实与会昌灭佛无关。
可以成为证据的是这两件事发生的地点和时间。以前所有人对此完全未加措意。“养妇”一事发生在剡县,其记载见于《行历抄》大中九年(855)“十月三日”条:
和尚说道:“者贼久在剡县,养妇苏田,养蚕养儿,无心入城。才见珍来,为作鬼贼,趁逐入来。叵耐,叵耐!”(p.49)
如果说,这里所说的“养妇”是因会昌法难(845)而起,笔者也觉得确有可能。但“犯尼”之事与此毫不相干,其发生尚在法难以前:
会昌三年,本国僧圆修、惠运来到此山,具知圆载犯尼之事。僧道诠和尚曰:“圆修道心,多有材学。在禅林寺见圆载数出寺,举声大哭:‘国家与汝粮食,徒众待汝学满却归本寺流传佛法。何不勤业,作此恶行!苍天,苍天!’圆载因此结怨含毒。圆修从天台发去明州已后,载雇新罗僧,将毒药去,拟煞圆修。修便上船发去,多日,事不著便。新罗却来,曰:‘趁他不著。’载曰:‘叵耐,叵耐!’”(p.20)
以往研究者大概都没有注意,此事发生的空间背景并不在剡县,而是在天台。圆修在禅林寺看见圆载“出寺”,上引《校注》以为是“去探家”,误。禅林寺在天台,如果说,圆载“出寺”目的地在剡县,那么:(1)剡县属“越州管,去唐兴县一百八十里”(p.26)——这是《行历抄》所载当时天台到剡县的距离——圆载“出寺”能逗留多长时间,可让他跋山涉水赶去这么远的一个所在?这个动静也未免太大了一点;(2)圆载于开成四年(839)入夏才到天台留学,短短三年多时间便在相距“一百八十里”外的隔州勾搭上了一位尼僧,其人的手段也未免太不可思议了一些。因而笔者认为,揆之情理,圆载的“数出寺”应该只是在天台当地、禅林寺左近,每次出寺的时间都不会很长,这样才不至于过分招摇。
前人都充分注意到会昌灭佛这一历史背景。但是,圆载“犯尼”一事败露于会昌三年(其发生完全有可能更早),有充足证据表明当时圆载并未受到政策的迫害。会昌灭佛的大限是在五年(845)的四月至五月中旬。圆仁在《入唐求法巡礼行记》中留下了生动的第一手资料,具体日程是:从四月一日至十五日,40岁以下僧尼还俗;十六日至五月十日,50岁以下僧尼还俗;十一日起,50岁以上无祠部牒者还俗。这之前虽然政府已逐渐加强了对佛教的压迫,但那还只是“牒流僧尼,即简粗行不依本教者还俗,递归本贯”,并没有到“不简高行粗行”的程度 [6]。
在此可对圆载在会昌法难前的行踪稍作分析。会昌三年(843)十二月,与圆载一同入唐的圆仁在长安间接得到圆载的消息:
得楚州新罗译语刘慎言书,云:“天台山留学圆载阇梨称,进表遣弟子僧两人,令归日本国。其弟子等来到慎言处觅船,慎言与排比一只船,着人发送讫。今年九月发去者。” [7]
据此可知,至少在表遣弟子僧两人离开以前,圆载还是一直在天台留学的。然而就在那之后不久,圆载却已经到了越州:
会昌四年岁次甲子,二月,越州军事押衙姓潘,因使进药,将圆载阇梨书来。书云:“缘衣粮罄尽,遣弟子僧仁好等两人往本国,请衣粮去者。”潘押衙云:“载上人欲得入城来,请得越州牒,付余令进中书门下。余近日专候方便,入中书送牒。宰相批破,不许入奏例。上人事不成也。” [8]
其所谓“入城”当然指入长安城。考虑到潘押衙在路上花费的时间,其从越州出发当不迟于该年年初。就是说,圆载到达越州的时间大约不迟于会昌三年(843)年底。
圆载为何要从天台徙居越州?“衣粮罄尽”显然不成为理由。据研究,入唐学问僧的“生活并不太艰苦” [9]。况且其时距开成二年(839)圆载入天台尚不过4年,而圆载到天台留学是由唐朝承诺“五年之内,宜终给食粮者” [10]。这其中无疑另有隐情。笔者认为,隐情很可能正与上述圆载的“犯尼”之举有关。
苟此解不误,圆载的“犯尼”与“养妇”倒确有可能存在先后关联,即,圆载“犯”、“养”的是同一个对象。不排除这样一种可能:圆载于会昌三年(843)在天台“犯尼”,东窗事发后双双“迁单”,徙居越州;不久正好赶上“法难”,于是在那里双双还俗,圆载由“犯尼”而索性“养妇”。——很可能这正是圆载在圆珍入天台前仍“久在剡县”的起因。但即便如此,套用传统的法律语言,也不过“先奸后娶”而已。
要之,无论“犯”、“养”两件事有无关联,只要其发生早于“法难”,圆载的行为就很难被认定为“可以谅解和同情的”。既如此,要为圆载辩护就只剩下最后一招:象胡锡年先生所做的,根本就怀疑会昌三年圆载“犯尼”之事的真实性。
胡先生在上揭文中对此颇花了一番力气。他写道:“这些罪行,即据《行历抄》所说,都非圆珍亲眼看到,而是得之于间接又间接的传说。圆珍闻之于道诠,道诠又闻之于惠运、圆修,而谋杀之事,发生在圆修已离开中国之后,圆修本人显然也不知道。道诠究从哪里听来?交待也不清楚,仿佛是件没头官司,而且时间又隔得那么久远。道诠听到这事据说在会昌三年(843),而道诠转告圆珍是在大中七年(853),中间相距整整十年,记忆是否正确,也不能无疑。这样严重的罪名,岂可仅依这样薄弱的孤证来定案。何况道诠的话中,至少已有部分有历史证明其不足信了。道诠盛赞‘圆修道心,多有材能’。但千余年来,除《行历抄》外,再无人提到圆修其人,显然不是个多有材能、名垂青史的人,甚至是否确有其人,也不得而知。”
笔者在此不能不认为,胡老前辈的这番分析,实在缺乏足够的说服力。根据圆修不见于其它史籍记载,便否认其人“多有材能”,甚至怀疑其人是否存在,这样的理由无论如何说不过去。而对道诠提供的信息,胡先生的评价也不可能成立。圆珍、道诠、圆修之间的信息并不是简单的缺乏时空背景的口耳相传。道诠、圆修、惠运生活在同一个地域社会,稍后圆珍又进入了那一个地域社会。在传统的乡村社会环境,人与人之间原本就很少隐私可言,何况“出寺”、“犯尼”这样的大事。语云:“若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何况还有圆修的“举声大哭”。从道诠简单、质朴的叙述中,我们很难讲其信息不是亲见,其对证明“犯尼”事之有无当然具有无可辩驳的效力。笔者相信,不仅道诠,那些说“圆载乍见日本人,总作怨家”的“徒众”也都能提供类似的证言。
其实,为胡先生计,与其怀疑道诠,倒还不如怀疑法全。法全生活在长安,与越中山长水远,他说“者贼久在剡县,养妇苏田,养蚕养儿”,他的信息何从而来?——可是胡锡年先生居然不疑,只说“是可以谅解和同情的”。笔者颇有点跟不上胡先生分析问题的思路。在此只能说,既然法全的信息被认为可靠,那么就更没有怀疑道诠之言的理由。
现在还须说明一点。《校注》在《前言》中称:“圆载在唐四十年,最后还是抛妻别子,携带大批佛经外典返日”(p.7)。这一措辞似嫌不够精确。目前虽没有更准确的资料能反映圆载的具体行迹,但从《行历抄》所载情形判断,圆载“抛妻别子”的行为应该在他大中九年(855)入长安城之时便已经作出了。考虑到宗睿《请来目录》中有咸通六年(865)圆载在长安右街西明寺求写的经卷,圆载回国的信息在圆珍《上智慧轮三藏书》中也有所反映,似乎从入长安城以后圆载便一直在过学问僧的生活。明了这一点,对于“谅解和同情”圆载其人才真正具有实质性的意义。
附带一说:胡锡年先生之所以要为圆载大鸣其不平,盖深有感于圆载“因为短命而没有辩白的机会”,这比起受到诬陷“实属更为不幸”(见上揭文)。当时刚刚经历过“文革”,老先生发为此言,可以理解。但仔细想来,圆载其实并不算短命。他跟圆仁一道入唐时,圆仁作为“请益僧”已45岁,圆载虽然只是“留学僧”,但已带有两个弟子,其年应该在25-30岁或以上;他留唐40年,回东时应该已不低于65-70岁。杜甫云:“人生七十古来稀”。我们可以注意老杜与圆载差不多可以算同时代人。
二、校注方面的问题
这方面的问题略分3类,每类中仅以先后为序。
(一)若干史实的商榷
(1)原文:此开元寺者,本龙兴寺基。贞元年末,陆淳郎中屈天台道邃和尚于此寺讲《止观》。……拆寺已后,于龙兴寺基起开元□,更不置龙兴寺。(p.5)
《校注》:〔开元寺〕在台州(今浙江省临海市)城内东南巾子山山麓。初名龙兴寺。会昌灭佛后重建,改名开元寺。此后多次改名:景德寺,崇宁寺,报恩光寺,天宁寺。(p.6)
按,称开元寺为龙兴寺“改名”而来,不妥。一,从寺院实体上看,此开元寺是重建的,除了寺基,与原龙兴寺并无联系。二,更重要的,从建制即“寺额”上看,灭佛前开元、龙兴二寺已经并存,佛法重光后重兴的是开元寺而不是龙兴寺,原文末句“更不置龙兴寺”述之甚明。龙兴寺的历史在会昌法难中已经终结。
(2)原文:尔许多时在剡中住,曾不知越州事仪何以!(p.26)
《校注》:〔剡中〕剡县一带的山中。《广博物志》:“剡中多名山,可以避灾,故汉、晋以来多隐逸之士。沃州天姥是其处。”圆珍这样说,有讥刺圆载于法难时“隐”于剡中的言外之意。李白《秋下荆门》诗:“此行不为鲈鱼脍,自爱名山入剡中。”(p.28)
按,对“剡中”的注释很离谱。古代常在单音的地名后缀以“中”字,构成双音节词,表示某地域“范围内”、“中间”,如“吴中”、“越中”。若该地名为水名,则表示某水“流域”,并不特指某种地貌类型。“剡中”的准确含义应该是“剡溪流域”。
(3)原文:九月二十日
从梅橘发,上船。中路吃饭。饭后,到越州南郭门。门家报州。少时,至开元寺,安置天王院。(p.36)
《校注》:〔梅橘〕地名。不详。大约在曹娥江上游,距越州一日船程,相距约在50公里以上。(p.36)
按,注出“不详”已尽够,后面的推测与原文有距离。原文讲清早从梅橘乘船出发,途中在船上吃饭,吃过饭不久便到了越州,因而,梅橘距越州充其量只有半日船程。其方位当在今曹娥江下游,距越州不至于超过25公里。
(4)《天台宗延历寺座主圆珍传》:大中九年二月,请得越府公验。二十九日,辞众入汉。便至苏州。(p.140)
《校注》:〔汉〕这是个模糊的带历史性的地理概念,大略指的还是楚汉相争划鸿沟为界的鸿沟以西的地区,包括从黄淮平原直到长安一带的地域。(p.141)
按,这一解释缺乏理据。历史上,楚汉划鸿沟为界为时甚短,由此并未衍生出任何常用的地域概念。笔者认为,此处“汉”为地名雅称,特指长安。圆仁曾两度在文书中写道:“见说台山等诸处,法教之根源,大圣之化处;西天高僧踰崄寻访,汉地名德在兹得道矣” [11]。可见在当时的日本学问僧中,有以“汉”雅称中国的习惯。而历史上的行政区域名又有两种用法,其中现在已基本不用的一个用法是以整个地域名特指其政治中心。其例甚多,现成的是上引《行历抄》中“到越州南郭门”,所谓“越州”特指越州治所,并不指越州的整个辖境。既如此,作为汉唐首都所在,入长安当然可雅称“入汉”。
有意思的是,这一说法如果翻译成当时口语,不知可否就叫“入城”。上引《入唐求法巡礼行记》中越州潘押衙之言已为一证,《行历抄》中法全和尚在长安对圆珍痛骂圆载之言:“者贼久在剡县,养妇苏田,养蚕养儿,无心入城”(p.49),又为一证。由此颇可以检讨当时对于“城”这一地域形态的观念。
(5)《天台宗延历寺座主圆珍传》:十五日,辞洛向吴室,至止河阳。自怀州界至黄河上船,渡河十里到河阴县,积渐行过郑滑界,方达大梁。(p.157)
《校注》:〔郑滑界〕郑州与滑州交界地界。……那时对郑州至洛阳之间的一大片地域可能就叫郑滑界。……我们采用“郑州与滑县之间”的说法。(p.158)
按,这一说法似是而实非。所谓“交界地界”不词,因为“地界”用于表区域时,它只强调位于管界的内或外,“交界”后面只能跟“地带”、“地区”。认为“对郑州至洛阳之间的一大片地域”叫“郑滑界”甚无理,“采用‘郑州与滑县之间’的说法”亦无据。在此,“界”即“管界”、“辖境”。“怀州界”即怀州辖境。“郑滑界”当标点为“郑、滑界”,“积渐行过郑、滑界”意指逐渐经过郑州管界、滑州管界。
(二)个别字句的校勘
(6)原文:出绢两疋,助修天台大□□□〔师法会〕。此第二百五十七忌也。(p.4)
《校注》:智劝《考》:缺字恐“师法会”三字,原本残画存“日”。今从《考》。小野本作“师忌日”。(p.4)
按,《校注》择从不善。“會”虽含“日”,但“修法会”不词。其时僧人有“修行”、“修道”,有“修餐”、“修食”,而无“修法会”之说。况“天台大师法会”语义笼统。观《入唐求法巡礼行记》有曰:“为充廿四日天台大师忌日设斋,以绢四疋、绫三疋送于寺家” [12];则此处三字当为“师忌日”无疑。
(7)原文:在神策鍾(军)兼得一本“大藏经教”。(p.9)
《校注》:据前引“清观传”推测,“一本”可能是“一部”(即一整套)大藏经之误。(p.12)
按,《校注》态度严谨,只在注释中提出意见,没有径改原文,实则“一本”并不误,当时对《大藏经》的量词就用“本”。《宋高僧传》卷9《唐均州武当山慧忠传》载传主为武当山和白崖山党子谷“各请藏经一本”,卷26《唐太原府崇福寺怀玉传》载其“校雠大藏经二十余本”。“本”者,“版本”也,并不是今天所讲“一本书”的“本”。《校注》“误”字当改为“意”。
(8)原文:路边有坟,右题“晞禅师坟”,左无其题。相传云:“第六祖荆溪大师坟。”(p.31)
《校注》:〔第六祖荆溪大师坟〕湛然(711-782),天台宗第九祖。俗姓戚,原籍常州,世居晋陵之荆溪(今江苏宜兴),时人尊其道,以地为号。……《宋高僧传》卷六有传,请参看。按,《佛祖统纪》中记载天台宗的传法世系,湛然为第九祖。此处“六”字恐有误。(p.32)
按,此条深得董志翘先生赞赏,在上揭评论中称“其结论亦确切不磨”。实则原文根本不误。传法世系反映的是后人对历史的认知。《佛祖统纪》成书于宋代,《行历抄》述闻见于唐朝,二者时代有异;且前者代表本土观念,后者出自友邦人士之手,其世系算法固不必强同。观《校注》于《天台宗延历寺座主圆珍传》“道邃”条下注云:“据《佛祖统纪》所记传法世系,道邃为天台宗第十祖。若去掉没有到过天台山的前三祖龙树、慧文、慧思,则应以智顗为初祖才是,故道邃被日本天台宗确认为天台宗第七祖。”(p.136)既如此,则被《佛祖统纪》排为第九祖的湛然按日本算法确应为第六祖。
(三)几处语词的理解
(9)原文:珍虽如此,载不多悦。颜色黑漆,内情不畅。(p.16)
《校注》:〔颜色黑漆〕脸色黑而又亮。想来是圆载多年务农在室外工作之故。(p.18)
按,这一理解恐未得要领。以佛教的习惯,白色表吉、美、净,而黑色表丑、恶、脏。如《法苑珠林》谓:“有众宝器,其须陀味色最白净,若报中者其色稍赤,若福下者其色稍黑”。故以佛教眼光审视万物,凡卑下物事均呈黑色,如“有众生,其形甚丑,身黑如漆”;反之,则形之以白色,如谓“为人端正、颜色洁白、辉容第一、见无不喜,从忍辱中来” [13]。《校注》自况其解词“强调‘意味’”(p.51),在此确有必要。
“黑漆”,形容其黑如漆。《法苑珠林》中形容黑的词语还有“黄黑”、“青黑”、“乌黑”、“纯黑”、“焦黑”、“黑如墨”等。“黑如漆”应该只是“黑极了”的意思。其原因尤无须随意猜测。圆珍如此形容圆载,可能还隐含对圆载的“道心”持怀疑态度之意。《法苑珠林》所载“有一官姓石名怀藏,素无信心,但见外光,看身纯黑” [14],似可为证。
(10)原文:相共归院。东道西说,无有香味。说道:“我在唐国已经多年,总忘却日本语”,云云。都不语话。(p.16)
《校注》:〔香味〕佛教徒的气息。此处是指圆载讲话的内容总与佛教无关。(p.18)
《校注》:〔都不语话〕这句话的意思大致是:完全不用日本话对答。(p.19)
按,这两条注释未免求之过深。佛教观念认为:“色、声、香、味、触,愚痴之人着此五法不能得度若圣” [15]。岂可以“香味”为“佛教徒的气息”。笔者认为,“香味”在此只是“兴味”之意。“都不语话”,则指索性无话可说。“总忘却日本语”云云,不过是为不想搭理圆珍而找的借口。
(11)原文:有人说,珍将来五千两金。(p.16)
《校注》:〔将来〕携来,挎着带来。“将”字有曲臂持物或扶人之义。这里用来形容物品重。(p.19)
按,注文大概看到金数达五千两之多,故以为凡用“将”者其物必重。实则“将”的使用对象无关乎轻重。《入唐求法巡礼行记》有谓:“开元寺牒将来”、“和尚自作一状将来” [16],其重俱不过一纸,可为证。
(12)原文:或时圆珍对他试问天台义目,曾无交接。两三度略如此。(p.22)
《校注》:〔曾无交接〕交接,接触。曾无交接,简直连一点也没有接触到。(p.23)
按,注文大概以为“交接”的对象是“天台义目”,故将其转述为“接触”。实则“交接”双方指圆载与圆珍,意为“回应”、“交锋”、“接话头”。否则下文便不须有“两三度”之补充。“曾无交接”可语译为“一句话都接不上”。
(13)原文:和尚说道:“者贼久在剡县,养妇苏田,养蚕养儿,无心入城。才见珍来,为作鬼贼,趁逐入来。叵耐,叵耐!”(p.49)
《校注》:〔鬼贼〕诡秘难以见人和叛逆造反(在此指造佛教的反)的事。(p.50)
按,此注过于拘执。“贼”固然有“叛逆”的义项,但在此并不见得就是“指造佛教的反”。“叛逆造反”是何等严重的事。何况此词出自日本人手口,在日语中,“贼”有仅指“恶人”之意。笔者认为,此乃《入唐求法巡礼行记》所谓“主人粗贼”之“贼” [17],为“恶”、“坏”而已。“鬼贼”在此解释为一般性质的“为非”、“作恶”较为合适。圆珍对圆载的底细比较了解,故圆载要紧跟着圆珍入城,对他作“鬼贼”之事,破坏后者的声誉。
三、标点方面的瑕疵
(14)载曰:“有人说,珍将来五千两金。”珍曰:“金有,何限!”(p.16)
董志翘先生在上揭评论中认为,后句中间不容点断,当作:“金有何限!”董先生说“这是圆珍针对圆载暗中探听金数而说的气话”。实际上,圆载向圆珍的随从“偷听金数”还在后面(p.20),这里只是初次见面,圆载故意编一个巨数诈圆珍,意在试探圆珍的反应。不期然圆珍并不正面回答,这才有后面的“偷问金数”之举。既如此,这里的“载曰”标成问句较为合适:“有人说,珍将来五千两金?”
(15)珍可中蒙恩,到大唐国。见留学无时可相送。(p.19)
“到大唐国”为“蒙恩”的内容,可点断可不断。而“见留学无时”与“可相送”为两件事,须点断。此句宜标点为:“珍可中蒙恩到大唐国,见留学无时,可相送。”
(16)归到房里,更与土物、沙金、棉絁,转益欢喜,因语次第,载问曰:“丁葛年几?”珍曰:“四十九岁。”(p.20)
《校注》:〔因语次第〕次第,各种情况,情形,在这些情况下。……因语次第,在谈到各方面情况时。(p.23)
按,注文对“因”的理解有误,将“因语次第”当成了下文的状语。实则“因语次第”自为一句,当以句号与下文断开。“因”为“于是”、“因而”之意。
(17)载曰:“此议不恶”,云云。珍劝于他,意在勉学。尔许多时在剡中住,曾不知越州事仪何以!彼諝座主发愿讲《法华经》百遍,每年讲过两三遍。(p.26)
“尔”为第二人称代词,故该句仍为对话内容,须加引号。“何以”与上文最好逗开,其后可加破折号表语气转折。即:“载曰:‘此议不恶’,云云。珍劝于他,意在勉学:‘尔许多时在剡中住,曾不知越州事仪,何以?——彼諝座主发愿讲《法华经》百遍,每年讲过两三遍。’”
(18)座主当时舍与《法华玄义》一部,《妙乐》、《剡记》各一本,二十六卷。(p.52)
《校注》:〔妙乐〕毗陵妙乐寺湛然所撰《法华经玄义》十卷。……〔剡记〕剡溪石鼓寺智云所撰《天台法华私志》十四卷,《法华诸品要义》一卷。(p.52)
原文“妙乐”、“剡记”是作者写日记时为方便起见而用的简称,不是正式书名,只能加引号,不当标书名号。
(19)《在唐日录》:……已上银地行记。(p.63)……已上向华顶记。(p.65)。
两“记”显然都是《行历记》中的篇名,在此都应加书名号,标成:《银地行记》、《向华顶记》。由此可见《行历记》原本的结构:在一个总标题下包含若干篇,各篇自有标题。此种情形在古代著作中很常见。
(20)《天台宗延历寺座主圆珍传》:六月初四日,得达国清寺。圆珍寻访旧事:“祖师最澄大法师贞元年中留钱帛于禅林寺,造院备后来学法僧侣,而会昌年中,僧人遭难,院舍随去。”(p.160)
冒号后的内容以引号标出,颇似引文,甚无谓。宜去引号,改冒号为句号。
2006-1-28乙酉岁除午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