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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复兴律例》征求意见稿

本主题由 浪花 于 2008-5-10 14:03 解除置顶

《复兴律例》征求意见稿

论坛逐步进入正轨,需要一套合适的规章制度,这是主要制度,请大家讨论,征求下意见

以下为讨论稿
。。。。。。。。。。。。。。。。。。。。。。。。。。

《复兴律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论坛管理秩序,保障会员权利,促进论坛良性发展,依照国家法律和互联网规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论坛取名为国学复兴文化论坛(http://www.gxfx.net.cn/),简称“复兴论坛”,以下简称论坛。
第三条:论坛之宗旨在于弘扬传统文化,促进国学复兴,为会员提供交流学习之平台。
第四条:  用户一经注册,即视同完全接受本条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享有论坛规定会员所应享有之权利并承担相应之义务;用户注册ID不得含有攻击、侮辱、挑衅、猥亵等内容,或带有广告性质,一经发现,论坛有权随时取消其用户名。
第五条:本条例适用范围为国学复兴文化论坛的各个版面,适用对象为国学复兴文化论坛的ID。
第六条 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国学复兴文化论坛。

第二章:会员权利义务

第七条.:会员权利平等。

第八条:隐私权不受侵犯。

第九条:会员享有公开发表言论之权利,但应遵守论坛规定。

第十条:会员有权对论坛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会员有权依照申请流程申请加入管理团队。

第十二条:会员有权依照程序对论坛管理人员投诉。

第十三条:会员有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论坛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会员有义务遵守网络礼仪。


第三章:言论规则


第十五条:严禁违反宪法确定之基本原则。
第十六条:严禁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严禁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第十七条:严禁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第十八条:严禁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
第十九条:严禁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第二十条:严禁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第二十一条:严禁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之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严禁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第二十三条:严禁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
第二十四条:严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禁止非法抄袭,恶意灌水,发表损害第三方利益之言论,严禁乱发广告及其他有违论坛规则及公共利益之行为.


第四章:处罚


第二十六条:罪名


    (一)直接危害论坛安全:以病毒或黑客手段或利用职务之便企图破坏论坛数据库并企图导致论坛无法正常运作或造成重大损失之情形;

    (二)间接危害论坛安全:有意发表或传播足以危害论坛生存之反动或淫秽信息及国家明令禁止信息之情形;
    (三)轻度人身攻击:恶意对他人(须是本论坛ID,下同)进行冷嘲热讽式之言语攻击或乱扣帽子之情形;   

    (四)中度人身攻击:对他人进行人格上的侮辱或乱扣大帽子之情形;

    (五)重度人身攻击:用不堪入目的词句对他人进行侮辱或者对他人亲属等进行侮辱之情形。
    (六)抄袭冒充原创:将非本人原创文章以原创或暗示为原创方式发表之情形。

    (七)蓄意扰乱:故意大量发布垃圾信息或虚假信息,或无正当理由而对管理层胡搅蛮缠,或其它一切足以影响论坛日常秩序之情形。
    (八)累犯版规:两次以上违反某版版规,经管理人员劝戒仍然故犯之情形。



第二十七条:刑名

(一)私下警告:由论坛指定的管理人员通过短消息等手段警告当事ID,但不剥夺其任何权限;
(二)公开警告:由管理人员公开对其警告,但不剥夺其任何权利;
(三)严重警告:在全坛范围内以官方公告的形式警告某ID,并不剥夺其权限;
(四)暂停发言:封禁一周、一月、三月,到期自动解除。
(五)不定期封禁:强制剥夺某ID登陆发言之权限,解封时间不定,管理层自行掌握;
(六)永久封禁:永久性强制剥夺某ID登陆发言之权限;
(七)禁止访问。

第二十八条:量刑原则

(一):罪名裁定权及量刑处罚权归中书省。
(二):基本量刑原则:
    1.直接危害论坛安全——永久封禁、禁止访问;
    2.间接危害论坛安全——不定期封禁至禁止访问;
    3.轻度人身攻击——按事件影响、当事人事后态度及具体情况酌情处理,初犯私下警告或公开警告,再犯公开警告、严重警告或封禁一周,屡犯封禁一月直至封禁三月不等。对于轻度人身攻击,如受害人未提出投诉,管理层可根据情况选择不主动处理;
    4.中度人身攻击——按事件影响、当事人事后态度及具体情况酌情处理,初犯公开警告、严重警告或封禁一周,再犯封禁一周至封禁一月,屡犯封禁三月至永久封禁;
    5.重度人身攻击——按事件影响、当事人事后态度及具体情况酌情处理,初犯封禁一月至封禁三月,再犯永久封禁。
    6.抄袭冒充原创——按抄袭数量、事件影响及事后态度酌情处理,初犯私下警告至封禁三月,再犯封禁一月至永久封禁,屡犯永久封禁;
    7.蓄意扰乱——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公开警告至禁止访问不等;
    8.累犯版规——根据当事人态度酌情处理,初犯私下警告至严重警告,再犯封禁一周至封禁三月,屡犯封禁一月至永久封禁;
    9.人身攻击的对象并非本论坛ID使用人及其亲友,而是公众人物或组织的,管理层如收到举报或为避免生事,可做出相应版面处理,不听管理层劝告继续进行攻击的,其行为则可等同对论坛ID人身攻击,并可按条例进行处罚。攻击大面积人群时,与直接攻击ID等同处理;
    10、两次或两次以上违反非相同罪名的,由中书省按其累计违规次数、平时表现、恶劣程度、事后态度、事件影响等商定加刑处罚,量刑视情况而定。
    11.虽然本条例只针对违规ID进行处罚,但在必要情况下仍有对同一个人的其它ID作出处罚的权利。同一人的不同ID被处罚时,其它ID的纪录将被累计。
(三)对于特殊具体情况,管理人员可以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互连网规则的情况下做出具体处理,且管理层不排除在非常时期加重量刑的可能。

第五章:制度规定

第二十九条:管理层及管理权限请参照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勋章制度请参照勋章制度规定。
第三十一条:爵位制度请参照爵位制度规定。
第三十二条:论坛精华制度及上传下载等规定请参照该规定。
第三十三条:论坛其他规定非因特殊原因不与本律例相抵触者有效,请参照具体规定。

第六章:补充规定

第三十四条:会员发表的言论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论坛立场无关,责任自负。
第四十五条:论坛部分资源来源于网络,如有疑义,请提出并联系我们。
第三十六条:非由故意及不可抗拒之原因,导致用户数据丢失、服务暂停或停止,论坛不承担赔偿及其他连带之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本律例未涉及的问题参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互联网规则,当本律例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八条:论坛管理人员有权在必要时修改本律例。
第三十九条:本律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国学复兴文化论坛
                                                                               20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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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没什么说的..

应该在制定出帖子的赏罚制度
豆寇轻狂豪情扬
溢文纲
踏八荒
仿鲑逆浪
展翅赛鹞翔
点睛拨雾震四座
天海阔
绵山长

不惑浅褶怜斜阳
历沧桑
敛胸藏
欲轻万事
日月却匆忙
骚人诸霸皆缚就
盏茶外
不思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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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做的是基本规定,以后再完善其他的各项规定,也想征求下大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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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发广告要写上
我自狂歌空度日
飞扬跋扈为谁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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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禁止非法抄袭,恶意灌水,发表损害第三方利益之言论,严禁乱发广告及其他有违论坛规则及公共利益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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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矩肯定是要的,而且必须严格执行,希望大家都严格遵守。
对于一些恶意的灌水必须禁止。
对于原创作品要予奖励和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对于网络肩客要实行审查制度,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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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类的内容如为网上首发,可表明,论坛要切实维护言者的权利;如系非网上首发的原创类内容应指出首发地址并能证明,以减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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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复兴论坛的版规可不必以古文的方式书写,非得叫什么其“律例”之类。版规只是论坛的一个制度性约定,规范论坛的行为。而改为“律例”就是刑律了,其中有什么“量刑”之类,显得不伦不类。会员活动有一些不良行为,就量刑,十分不妥。
所以我觉得还是遵守办论坛通行准则,都叫版规或论坛制度,语言越通俗越好。
当然,有人会问,一笑写的很多帖子都是古文,为什么在这里又要提倡通俗呢?我觉得这不是一回事。我写表达理论和思想的内容只面对部分群体,不要求每个人都必须看懂,做学问也永远只是少数人的事情,用古文如果能更好表达,我当然可以选择用古文。而论坛版规不一样,它要求每一个会员必须读懂,要约束每一个会员,所以还是通俗一点好。而且,古代的律例多为刑律,所以有量刑之说,论坛管理更多只是民事纠纷,用刑律的说法也不妥。
以上建言,请版主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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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一笑兄的建议,这2天有点事情,刚看到。论坛初创不久,得到大家的关注和抬爱,这些建议对论坛发展有很大的帮助,我在此先谢谢一笑兄和楼上几位。

这个律例主要是规定一些论坛总的规则和言论等规则,有点类似于基本法。论坛选择一些仿古的东西,包括爵位、勋章、以及规定等,想法是想给大家一个很有意义的空间,让会员来到这里能感到有意义,有发展。至于象‘发配常州“等,是想多给人一点文学的想象空间罢了。否则虽说国学复兴,即使夫子再世,也会说我们嵇越了。。。。

个人一直认为,法律不以处罚为目的,而以预防为主要目的,预防就要尽量考虑到所有的可能,
所以语言力求严谨,包括面全,一些管理的名称要求言简意赅。一部所谓的律例不能规定论坛的所有制度,只是规定一些基本的原则性东西。并且结合我国网络实际,这个行为偏重于言论规则及处罚办法,虽说以后要论坛法治,但更期望能够达到不争、不讼。。。。。

看了一笑兄的意见,也感觉叫律例确实有些不妥,尤其是论坛以国学讨论为主,很多会员都是一笑兄这样潜心做学问研究的专业人事,动辄定罪,量刑,确实不太合适,并且也不符合本朝以来和谐之原则,现在考虑按国学论坛的通行准则,改名字为《论坛总规则》,改“罪名”为“违规行为”,改“量刑原则”为“处罚原则”,改“刑名”为“处罚方式”。

这些制度规则出台以后,论坛第三次改版即将完成,所以请大家多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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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redmoon312 于 2008-5-3 20:34 发表
原创类的内容如为网上首发,可表明,论坛要切实维护言者的权利;如系非网上首发的原创类内容应指出首发地址并能证明,以减少纠纷。
这一点论坛以后会严格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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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花大哥,规则有点。。。。。。。,规则既规范言行,也规范着思想。。。。。。。。
两岸猿声啼不绝,轻舟已过万重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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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详细说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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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人身攻击的定义、对于灌水的定义,只是想说,太严肃了,就会拘谨,太礼貌了,就会虚伪,太严格了,就会人丁单薄,一点水都没有,就会干枯,思想不活跃,百花不能盛开,国学就无以复兴,这就与论坛的宗旨相违背,请浪大哥考虑考虑。
两岸猿声啼不绝,轻舟已过万重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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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8楼“一笑”兄的看法。论坛一般应以奖励为主,惩处为辅,名为“律例”,确有不妥,建议改为《论坛总版规》。不过部分内容还须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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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原始人 于 2008-5-6 16:54 发表
对于人身攻击的定义、对于灌水的定义,只是想说,太严肃了,就会拘谨,太礼貌了,就会虚伪,太严格了,就会人丁单薄,一点水都没有,就会干枯,思想不活跃,百花不能盛开,国学就无以复兴,这就与论坛的宗旨相违背, ...
说的有道理。水至清则无鱼。如果发帖子不自动加分,灌水帖子会自然回落。有价值和内容的帖子由版主评分,版主的事务会增加。这些都考虑到,论坛才能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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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寒气冒山泽 于 2008-5-6 17:55 发表
同意8楼“一笑”兄的看法。论坛一般应以奖励为主,惩处为辅,名为“律例”,确有不妥,建议改为《论坛总版规》。不过部分内容还须细化。
能不能具体说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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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大家的意见,论坛规则是为大家服务的,涉及到每个人的利益,所以请大家多提意见。
另外既然是征求意见稿,就可以放开了说,没有什么要遮掩的,论坛本来就是讨论的地方,我欢迎大家拍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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