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分类
为了规划全体的秩序,或者说为了赋予公共事物以最好的形式,需要考虑各种不同的关系。首先是整个共同体对于其自身所起的作用,就是全体对全体的比率,或者说主权者对国家的比率;这个比率,我们下面可以看到,是由比例中项的那个比率所构成。
规定这种比率的法律叫做政治法;如果这种法律是明智的话,我们有理由称之为根本法。因为,如果每个国家只能有一种规划秩序的好方法,那末人民发现它之后,就应坚持它;但已确立的秩序如果不好,那末人们为什么要采用这种足以妨碍他们美好生活的法律去作为根本法呢?何况,无论在什么情况下,人民永远是可以作主改变自己的法律的,哪怕是最好的法律;因为,人民如果是喜欢自己损害自己的话,谁又有权禁止他们这样做呢?
第二种关系是成员之间的关系,成员对整个共同体的关系。这一比率,就前者而言是尽可能地小,就后者而言是尽可能地大;以便让每个公民对于其他任何公民都处于完全独立的地位,对于城邦则处于极其依附的地位。这永远是由同种办法来实现的,因为只有国家的强力才能使得它的成员自由。从这第二种比率中,产生了民法。
我们可考虑法律与个人之间有第三种关系,即惩罚与不服从的关系。这一关系就形成了刑法的确立;刑法在根本上与其说是一种特别的法律,还不如说是对其他所有法律的制裁。
在这三种法律之外,还要加上一个第四种,而且是所有中最重要的一种;这种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心里;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法律或替代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制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替代权威的力量。我说的就是习俗、风尚,尤其是舆论;这个方面是我们的政论家不认识的,但是其他所有方面的成功全部有系于此,这就是伟大的立法家秘密地在专心致力着的方面了;尽管他好象把自己局限于制定个别的规章,其实这些规章只是穹窿顶上的拱梁,而只有慢慢诞生的风尚才最后构成那个穹窿顶上的不可动摇的拱心石。
在这些不同的种类中,只有构成为政府形式的政治法才与主题有关。
在谈到政府的各种不同形式之前,我们先来确定政府这个名词的严格意义,因为它还不曾更好地被人解说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