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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整理] 《社会契约论 (法)卢梭

本主题由 浪花 于 2007-12-9 15:05 加入精华
法律的分类



    为了规划全体的秩序,或者说为了赋予公共事物以最好的形式,需要考虑各种不同的关系。首先是整个共同体对于其自身所起的作用,就是全体对全体的比率,或者说主权者对国家的比率;这个比率,我们下面可以看到,是由比例中项的那个比率所构成。
 
    规定这种比率的法律叫做政治法;如果这种法律是明智的话,我们有理由称之为根本法。因为,如果每个国家只能有一种规划秩序的好方法,那末人民发现它之后,就应坚持它;但已确立的秩序如果不好,那末人们为什么要采用这种足以妨碍他们美好生活的法律去作为根本法呢?何况,无论在什么情况下,人民永远是可以作主改变自己的法律的,哪怕是最好的法律;因为,人民如果是喜欢自己损害自己的话,谁又有权禁止他们这样做呢?
 
    第二种关系是成员之间的关系,成员对整个共同体的关系。这一比率,就前者而言是尽可能地小,就后者而言是尽可能地大;以便让每个公民对于其他任何公民都处于完全独立的地位,对于城邦则处于极其依附的地位。这永远是由同种办法来实现的,因为只有国家的强力才能使得它的成员自由。从这第二种比率中,产生了民法。
 
    我们可考虑法律与个人之间有第三种关系,即惩罚与不服从的关系。这一关系就形成了刑法的确立;刑法在根本上与其说是一种特别的法律,还不如说是对其他所有法律的制裁。
 
    在这三种法律之外,还要加上一个第四种,而且是所有中最重要的一种;这种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心里;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法律或替代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制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替代权威的力量。我说的就是习俗、风尚,尤其是舆论;这个方面是我们的政论家不认识的,但是其他所有方面的成功全部有系于此,这就是伟大的立法家秘密地在专心致力着的方面了;尽管他好象把自己局限于制定个别的规章,其实这些规章只是穹窿顶上的拱梁,而只有慢慢诞生的风尚才最后构成那个穹窿顶上的不可动摇的拱心石。
 
    在这些不同的种类中,只有构成为政府形式的政治法才与主题有关。
 
    在谈到政府的各种不同形式之前,我们先来确定政府这个名词的严格意义,因为它还不曾更好地被人解说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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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总论



    笔者提请读者注意:本章须仔细阅读,对于不能用心的人,笔者是无法讲清楚的。
 
    所有自由的行为,都是由两种原因的结合产生的:一种是精神原因,决定这种行动的意志;另一种是物理原因,执行这种行动的力量。当笔者朝着目标前进时,首先必须是笔者想要走到那里去;其次必须是笔者的脚步能带动自己到那里去。一个瘫痪的人想要跑,一个矫捷的人不想跑,这两个人都将停止在原地。政治体也同样有动力,我们在这里同样地可以区别力量与意志;后者叫立法权力,前者叫行政权力。没有两者的结合,便不会或者不应该做出任何事情。
 
    我们已经看到,立法权力是属于人民的。相反,根据以前所确定的原则也很容易看出,行政权力不能具有像主权者或立法者那样的普遍性;因为这权力仅包括个别的行动,这些个别行动根本不属于法律的能力,从而也就不属于主权者的能力,因为主权者的所有行为只能是法律。
 
    公共力量必须有一个适当的代理人结合在一起,并使它按照公意的指示而活动;他可以充当主权者与国家之间的联系,他对公共人格所起的作用很有点像是肉体与灵魂的结合对一个人所起的作用那样。这就是国家中所以要有政府的理由;主权者和政府往往被人混淆,其实政府是主权者的执行人。
 
    什么是政府呢,政府是在主权者与臣民之间所建立的一个中间体,以便两者得以互相适合,它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持社会的政治的自由。
 
    这中间体的成员就叫做国王或者行政官,就是执政者;而这整个的中间体称为君主。所以有人认为人民服从首领时所根据的行为不是一项契约,是有道理的。那完全一种委托,是一种任用;在那里,他们仅是主权者的官吏,是以主权者的名义在行使着主权者所托付给他们的权力,只要主权者高兴,他就可以限制、收回和改变这种权力。转让这样一种权利既然是与社会共同体的本性不相容的,违反结合的目的。
 
    笔者把行政权力的合法运用称之为最高行政或政府,并把负责这种行政的个人或团体称之为行政官或君主。
 
    在政府之中,可以发现中间力量;中间力量的比率构成全体对全体的比率,就是主权者对国家的比率。我们可以用一个连比例中首尾两项的比率来表示主权者对国家的比率,而连比例的比例中项是政府。政府从主权者那里接受它向人民所发布的所有命令;而且为了让国家能够处于更好的平衡状态。就必须——在全盘加以计算之后——让政府自乘的幂或乘积与一方面既是主权者而另一方面又是臣民的公民们的乘积或幂,二者相等。
 
    而且,只要我们改变这三项中的任何一项,就马上破坏这个比例。如果主权者要进行统治;如果行政官想要制订法律;或者,如果臣民拒绝服从;那末混乱就会替代规则,力量与意志就会协调不一致,于是国家就会解体而陷入无政府状态或是陷入专利政体。最后,正象在每种比率之间仅只有一个比例中项,所以国家也只能有一种可能的好政府。但是,由于千百种的事变部可以改变一个民族的这些比率,所以不仅各个不同的民族可以有不同的好政府,而且就是同一个民族在不同的时代也可以有不同的好政府。
 
    为了设法解说可能制约着上述首尾两项之间的各种不同的比率,笔者可以举一种易于说明的比率为例,是人口的数目。
 
    假设一个国家是由一万名公民组成的。主权者是只能作为共同体来加以考虑的;但是每个个人以臣民的资格,可以认为是个体。于是臣民对主权者就等于一比一万,就是说,国家的每一个成员自己的那一部分只有主权权威的万分之一,尽管他必须全部地服从主权。假设人民的数目是十万人,臣民的情况依然不变,而且所有的人都同等地担负着全部的法律;然而他的表决权已缩减至十万分之一,在制订法律时,他的影响就缩减至原来的十分之一。臣民始终如是一,主权者的比率则随着公民的人数而增大,由此可见,国家越扩大则自由越缩小。
 
    笔者所说比率增大,意思是说它离开相等就越加遥远了。因此,在几何学的意义上比率越大,则在通常的意义上比率就越小:在前一种意义上,比率是从数量来考虑的,是以商数来衡量的;在后一种意义上,比率是从相等来考虑的,是以相似值来计算的。
 
    个别意志对公意、也就是说风尚对法律的比率越小,制裁的力量就应该越加大。政府如果要成为好政府,就应该随着人民数目的增多而相对地加强。
 
    另一方面,既然国家的扩大给予了公共权威的受托者以更多的诱惑和滥用权力的办法;所以越是政府应该有力量来约束人民,主权者这方面也就越应该有力量来约束政府。这里说的不是绝对的力量,而是国家各个不同部分相对的力量。
 
    从这个双比率中就可以看出:主权者、人民与君主三者之间的连比例不是一项臆造的观念,是政治体的本性的必然结果,还可以看出:首尾两项中有一项,即作为臣民的人民,既然是固定不变地等于“一”;因而,这个双比率每一次缩小或者增大,则单比例也就照样地缩小或者增大,从而中项也随之而改变。由此也可以看出:并不存在什么一种唯一的绝对的政府体制,而是随着国家大小的不同,有同样多的性质不同的政府。
 
    假如有人嘲笑这种体系说:为了能发现这个比例中项并组成政府共同体,按照笔者的办法,只求出人口数字的平方根就可以了;那末,笔者就要回答说,笔者这里引用人口的数目只是一个例子,所说的比率不能仅以人数来衡量,而是一般地要以结合了大量因素的作用量来衡量的;而且还有,假如笔者是为了用简略的词句来表达笔者的意思而暂时借用了几何学的名词,笔者当然并没有忽视几何学的精确性对于精神方面的数量是全然没有用场的。
 
    政府是那个包括政府本身在内的大型政治共同体的小型化。政府是被赋予一定能力的一个道德人格,它像主权者一样是主动的,又像国家一样是被动的;我们还可以把它再分解为其他类似的比率,便又产生了新的比例,其中按执政的等级还可以再有比例;这样下去,直到一个不可再分的中项为止,也就是说,直到一个最高行政官或者唯一的首领为止,他可以被认为是代表这一整个序列之中的整数级数与分数级数之间的“一”。
 
    我们不用纠缠于这些罗嗦的名词;只要把政府看做是国家内的一个新的共同体,截然不用于人民以及主权者,而且是这两行之间的中间体。
 
    这两种共同体之间有着这样一种本质的不同,国家是由于它自身而存在的,政府只是由于主权者而存在的。所以君主的统治意志是,法律或公意;他的力量只是集中在他身上的公共力量罢;只要他想使自己获得某种绝对的、独立的行为,整体的联系就会开始涣散。最后,如果君主居然具有了一种比主权者的意志更为活跃的个别意志,并且他竟然使自己所掌握的公共力量服从于这个个别意志,以致于可以说是有了两个主权者,一个是权利上的,而另一个是事实上的;社会的结合便会马上消灭,政治体也便会马上解体。
 
    为了使政府共同体能有一种真正生存,能有一种与国家共同体截然有别的真正生命,为了让它的全部成员都能共同协作并能适应创建政府的目的;它必须有一个单独的“我”,有一种为它的全体成员所共有的感情,有一种力量,有一种要求保存自我的固有意志,这种单独的生存就要有大会、内阁会议、审议权与决定权、种种权利和称号以及属于君主所独有的各种特权,并且使行政官的地位得以随着它的越加艰巨而成比例地越加尊荣。困难就在于以什么方式在整体之中安排这个附属的整体,从而使它在确定自己的体制时,不至于变更总的体制,从而使它始终能够区别以自身保存为目的的个别力量和以保存国家为目的的公共力量而一言以蔽之,使它永远准备着为人民牺牲政府,不是为政府而牺牲人民。
 
    尽管政府这个人为共同体是另一个人为共同体的产物,并且在某种方式上只具有一种附属的和假借的生命;但是这且不妨碍政府能够用或少或多的生气与敏捷性行动,而且可以说,能够享用或少或多的茁壮的健康。政府虽不直接脱离其创制的目的,却可能依照它本身建制的方式而或多或少地偏离这个目的。
 
    由于这全部的不同,便使得政府对于国家共同体所能具有的比率,按照国家本身会因之而改变的各种特殊的、偶然的比率而有各种不同。因为往往有本身是最好的政府,但如果是随着它所属的政治体的缺点而改变它的比率的话,会变成为最坏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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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各种不同政府形式的建制原则



    为了揭示这些差别的一般原因,这里就须区别政府与君主,正象笔者在上面已经区别了国家与主权者一样。
 
    行政官的共同体可以由数目或少或多的成员组成。我们已说过,人民的数目越多,主权者对臣民的比率也就越大;根据明显的类比,政府对行政官的比率也是这样。
 
    政府的全部力量既然始终就是国家的力量,所以就不会有变化。由此可见,政府直是把这种力量耗费在自己成员的身上,它剩下来能用在全体人民身上的力量也就越小。
 
    行政官的人数越多,政府也就越弱。因为这是根本性的准则,所以就让我们来很好地阐明一下。
 
    在行政官个人的身上,我们可以区别三种本质上不同的意志:首先是个人固有的意志,只倾向于个人的特殊利益;其次全体行政官的共同意志,只有它关系到君主的利益,可以称之为团体的意志,这一团体的意志就其对政府的关系而言是公共的,就其对国家——政府构成国家的一部分——的关系来说是个别的;第三是主权的意志或人民的意志,这一意志无论对被看作是全体的国家而言,还是对被看作是全体的一部分的政府而言,是公意。
 
    在完美的立法之下,个人的或个别的意志是毫无地位的,政府本身的团体意志是极其次要的,主权或者公意的意志永远是主导的,而且是其他所有意志的唯一规范。
 
    相反地,按照自然的顺序,这些不同的意志越是能集中,变得越活跃。公意最弱的,团体的意志占第二位,而个别意志则占全部中的第一位。因此,政府中的每个成员都首先是自己本人,然后才是行政官,再然后才是公民;而这种级差是与社会秩序所要求的级差直接相反的。
 
    这点成立之后,假定整个政府操在唯一的一个人的手中,在这里团体意志与个别意志是完全结合在一起,因此团体意志就具有它所能具有的最高的强度。既然力量的运用要取决于意志的程度,而政府的绝对力量是丝毫不会变化的,由此可见,最活跃的政府也就是一个唯一的人的政府。
 
    相反假定我们把立法权与政府威合而为一,假定我们让主权者成为君主,让全体公民都成为行政官;这时,团体的意志就和公意混同而不会比公意有更大的活跃性,同时个别意志仍然
 
    保留全部的力量。这样,永远具有同一个绝对力量的政府,便将处于它的相对力量、或者说活跃性的最低程度。
 
    这些比率是无可辩驳的,而且从其他方面来考虑也可以证实。例如,我们可以看到,每一个处于其共同体之中的行政官都要比每一个处于其共同体之中的公民更为活跃,因此,个别意志在政府的行动中就要比在主权者的行动中有更大的影响;因为每一个行政官差不多担负着某些政府职能的,每个公民分别他说来,不具有主权的任何职能。还有,国家越扩大,则它的实际力量也就越增大,虽然实际力量的增大并不是和领域大小成比例;但是,如果国家仍然是同一个国家,行政官的数目纵然可以任意增加,政府却并不会因此便获得更大的实际力量,因为实际力量就是国家的力量,这两者的尺度永远是相等的。这样,政府的相对力量或活跃程度便会减小,而它的绝对力量或实际力量却并不能增大。
 
    还可以肯定:负责的人越多,则处理事务就越慢;由于过分审慎,人们对于时机就会重视不够,就会坐失良机;而且因为反复考虑,人们会失掉考虑的结果。
 
    笔者刚才论证了,随着行政官的增多,政府会松弛下来;并笔者在前面也论证过,人民的数目越多制裁的力量也就应该越增大。由此可见,行政官对政府的比率应该是和臣民对主权者的比率成反比;国家越扩大则政府就应该越紧缩,使首领的数目得以随着人民的增多按比例地减少。
 
    还有,笔者这里谈论的只是政府的相对力量,不是它的正当性。反过来说,行政官的数目越多,团体的意志就越接近于公意;在一个唯一的行政官之下,这一团体意志便正象我所说过的,只是一个个别的意志。这样,人们失之于一方面的,就可以得之于另一方面,而立法者的艺术就正是要善于确定这样的一点:使永远互为反比例的政府的意志与政府的力量,得以结合成一种最利于国家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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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分类



    在前一章中我们已考察过了,为什么要按构成政府成员的人数来区分政府的各种不同形式或不同类别;在这一章中还要考察怎样来进行这种分类。
 
    首先,主权者可以把政府委之于绝大部分的人民或者全体人民,从而让作行政官的公民多于单纯的个别的公民。这种政府形式,我们称之为民主制。
 
    再则,可以把政府限于少数人的手中,让单纯的公民的数目多于行政官,这种形式称为贵族制。
 
    最后,还可以把整个政府都集中在一个独一无二的行政宫之的手中,其余的人从他那里取得权力。这第三种形式是最常见的,它就称之皇家政府或者国君制。
 
    我们应该指出,这几种政府形式,至少前两种形式,都是或少或多可以变动的,甚至还有相当大的变动幅度。因为民主制可以包括全体人民,也可以缩小到人民的半数;贵族制可以从人民的半数无限制地缩小到极少数的人。即使是王位也可以接受某些划分。斯巴达按它的宪法,是常有两个王;我们看到在罗马帝国甚至于同时有八个皇帝,但我们不能说罗马帝国是分裂的。因此,每种政府形式总有某一点是与另一种形式相重叠的;而且我们可以看出,在这仅有的三种名称下,政府实际上所能包含的各种不同的形式,其为数正象国家所可能有的公民数目一样地多。
 
    此外还有:由于同一个政府在某些方面可以分为若干部分,一部分以某种方式施政而另一部分以另一种方式施政;于是这三种形式相结合的结果可以产生出大量的混合形式,其中的每一种都可以由这些简单的形式繁殖出来。
 
    关于什么是最好的政府形式,在各个时代里,人们曾经有过很多争论,而并没有考虑到它们中的每一种形式在一定的情况下都可以是最好的,另一种情况下又可能是最坏的。
 
    如果在不同的国家里,最高行政官的人数应该与公民的数目成为反比;那末,民主政府适宜于小国,贵族政府适宜于中等国家,君王政府适宜于大国。这条规律是马上可以从原则里得出来的,然而,又怎么样计算那些可能构成例外的许多情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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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主制



    制订法律的人要比任何人都清楚,法律应该怎样解释和怎样执行。因此看来人们所能有的最好的体制,好象莫过于能把立法权与行政权结合在一起的体制了。但也正是这一点才使得这种政府在某些方面非常不够,因为应该加以区别的东西没有被区别开来;而且由于主权者与君主既是同一个人,所以就只能形成,一种没有政府的政府。
 
    制订法律的人去执行法律,不是好事;而人民共同体把自己的注意力从普遍的观点转移到各别的对象上来,也不是好事,没有什么事比私人利益对公共事物的影响更加危险的了,政府滥用法律的危害远远大于立法者的腐化,正是个人观点之必不可免的后果。这时,国家在本质上起了变化,所有改革却成为不可能的。一个从不滥用政府权力的人民,也决不会滥用独立自主;一个经常能治理得很好的人民,是不需要被人统治的。
 
    拿民主制这个名词的严格意义而言,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永远也不会有。多数人统治而少数人被统治,这是违背自然的秩序的。我们不能想象人民无休无止地开大会来讨论公共事务;而且我们也很容易看出,人民若是因此而建立起来各种机构,就不会不引起行政形式的改变。
 
    事实上,笔者相信可以提出一条原则,就是,只要政府的职能是被很多的执政者分掌时,少数人迟早会掌握最大的权威;仅由于处理事务方便的缘故,他们自然而然会大权在握。
 
    此外,这种政府还得要有多少难于结合的条件啊!首先,要有一个很小的国家,使人民很容易集会并使每个公民能很容易认识所有其他的公民。其次,要有极其淳朴的凤尚,以免发生各种棘手的争论和繁剧的事务。然后,要有财产上与地位上的高度平等,否则权威上和权利上的平等便无法长期维持。最后,还要很少有或者根本就没有奢侈,因为奢侈或是财富的结果,或是使财富成为必需;它会同时腐蚀穷人和富人的,对于后者是以占有欲来腐蚀,对于而者是以贪婪心来腐蚀;它会把国家出卖给软弱,出卖给虚荣;它会剥夺掉国家的全体公民,使这一些人成为那一些人的奴隶,并使他们全体成为舆论的奴隶。
 
    这就是何以有一位著名的作家要把德行当作是共和国的原则了;因为所有上述这全部条件,如果没有德行,无法维持。由于这位优秀的天才没有能作出必要的区分,所以他往往不够确切,有时也不够明晰;而且他也没有看到,主权权威既然处处都是同样的,所以任何体制良好的国家就都应该具有同样的原则,——当然,还要依政府的形式而定。
 
    还应当补充说:没有别的政府是像民主的政府或者说人民的政府那样地易于发生内乱和内战的了;因为没有任何别的政府是那样强烈地而又那样不断地倾向于改变自己的形式的,也没有任何别的政府是需要以更大的勇气和警觉来维持自己的形式的。正是在这种体制下,公民就特别应该以恒心和力量来武装自己,而且在自己的一生中每天都在自己的内心深处背诵着一位有德的侯爵在波兰议会上所说的话:“我愿自由而有危险,但不愿安宁而受奴役”。
 
    假如有一种神明的人民,他们可以用民主制去治理。但那种十全十美的政府是不适于人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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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贵族制



    我们在这里有两种截然不同的道德人格,即主权者与政府;因而也有两种公意,一种是对全体公民而说的,另一种是仅只对行政机构的成员而说的。因此,尽管政府可以随自己的意思规划自己内部的政策,但是除非是以主权者的名义,就是说除非是用人民本身的名义,政府是不能号令人民的;这点永远不能忘记。
 
    最开始的社会是以贵族制来治理的,各家族的首领们互相讨论公共事务。年轻人毫不免强服从着经验的权威。因此有了长者、长老、尊长、元老这些名称。北美洲的野蛮人到现在还是这样在治理他们自己的,而且治理得非常之好。
 
    随着制度所造成的不平等凌驾了自然的不平等,权力或富裕也就比年龄更为人被看重,于是贵族制就变成了选举的最后,权力随着财产由父子相承,便形成了若干世家,政府成为世袭的;因此人民就看到有二十岁的元老了。
 
    有三种贵族制:即自然的、世袭的与选举的。第一种适于纯朴的民族;第二种是所有政府中最坏的一种。第三种是最好的;是严格说来的贵族制。
 
    第三种贵族制除了有可以区别两种权力的优点外,而且还具有可以选择自己成员的优点;因为在人民政府中,全体公民生来都是行政官,而贵族制把行政官只限于少数人,他们只是由选举才成为行政官。用这种方法,则正直、经验、明智以及其他种种受人尊敬与重视的理由,就恰好是政治修明的新保证。
 
    集会也便于举行,事务也讨论得更好,实行起来也更加迅速、更有秩序;可敬的元老们比起不知名的或者受人轻视的群众来,更能维持国家的对外威信。
 
    总之,最好的而又是自然的秩序,便是让最明智的人去治理群 众, 只要能确定他们治理群众真是为了群众的利益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不应该徒劳无益地增加机构,不应该用上两万人来做只需挑出一百个人便可以做得更好的事情。但是也须指出,共同体的利益在这里也就开始更少按照公意的命令去指导公共的力量了;而同时,另一种不可避免的倾向,又会从法律夺走一部分执行的力量。
 
    着眼特殊的便利,一个国家必须不能太小,人民也不能太率直、太简单,以致于法律的执行可以由公共的意志直接决定,就像在民主制国家里那样。同时,一个民族也不能太大,以致因治国而分散的首领们得以在各自的辖区内割据主权,田闹独立开始而变成了主人。
 
    但是,如果说贵族制比起人民政府来不太需要某些德行的话,它却更需要另外一些为它本身所特有的德行,比如贫而知足和富而有节;因为彻底的平等在这里似乎是不合时宜的,那是就连在斯巴达也不曾见过的。
 
    如果这种形式带有一定程度的财富不平等的话,一般说来,那只是为了可以把公共事务的行政托付给那些最能供献出自已所有时间的人,而不是像亚里士多德所提出的那样,是为了要使富有者可以常常占先。反之,更重要的倒是,相反的选择有时候会教导人民认识到,人的优点要比财富更有理由值得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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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君制



    以上我们一直把君主考虑为由法律的力量而结合成的一个集体的与道德的人格并作为国家中行政权力的受托者。现在我们就考虑这种权力集合在一个自然人的、也就是集合在一个真实的人的手中;唯有这个人才有权依法行使这种权力,这就是国王或国君。
 
    其他的行政机构是由集体人格来代表个人;唯有这种行政机构则完全与之相反,它是由个人来代表集体人格的;从而使构成君主的那种精神上的统一,同时也是一种肉体上的统一;凡在其他制度下,法律要用非常大的努力才能结合起来的各种能力,在这里都自然地结合在一起。
 
    君主的意志、人民的意志。政府的个别力量和国家的公共力量,全都响应着同一个动力,机器的全部力量都操在同一个手里,所有都朝着同个目标前进;这里不会有任何相反的运动可能彼此互相抵消,并且人们也想像不出任何一种别的体制能够以最少的努力来产生更大的作用。安详地坐在岸边的阿几米德,毫不费力地在引动着一艘浮在水上的大船,在笔者看来,就很可以象征一位熟练的国君坐在自己的内阁里治理着辽阔的国家。
 
    可是,如果说没有任何别的政府能够有更多的活力的活,那末也可以说没有别的政府,其个别意志是具有更大的势力更容易统治其他意志的。的确,一切都向着同一个目标前进;这个目标不是公共的福祉。连行政权力本身,不断地转化为对国家的一种损害。
 
    国王总是想让自己成为绝对的,人们遥遥地在向他们呼吁:作一个绝对的国王的最好的方法,是使自己受人民爱戴。这条准则是非常美好的,在某些方面甚至于还是非常真实的。然而,这条准在宫廷里却受尽了人们的嘲弄。由于受人民的爱戴而得到的权力,是最大的权力;但它却是有条件的不稳定的,君主们永远也不会满足。就连最好的国王也都想为所欲为,不妨碍自己仍然是主子。一个政治说教者可以向国王说,人民的力量就是国王的力量,国王的最大利益就在于人民能够富庶、繁荣、力量强大。然而国王很清楚这些不是真话,国王的私人利益首先就在于人民永远不能够抗拒国王,贫困的、软弱的。笔者承认:假如臣民永远是完全服从的话,那末这时君主的利益也还是要让人民能强大有力,为的是这种力量既然归自己所有,也能让自己威加四邻。然而由于这种利益仅是次要的、从属的,并且这两种假设又是互不相容的;所以十分自然地,君主们要偏爱那条对于自己最为有利的准则。这是撒母耳向希伯来人所强调的;也是马基雅弗里向我们所证明了的。马基雅弗里自称是在给国王讲课,其实是在给人民讲大课。马基雅弗里的《君王论》是共和党人的教科书。
 
    我们根据一般的比率会发现,国君制仅适合于大国;并且我们就国君制本身加以考察的结果,也发现这一点。公共行政机构的人数越多,君主对臣民的比率也就越小而且越接相等;在民主制下这个比率等于一,就是说完全相等。随着政府的收缩,比率就增大;当政府是操在唯一一个人的手时,比率就达到它的极限。这时候就可以发现人民和君主之间的距离太大,国家也就联系。为建立联系,必须有很多中间的级别;有王公、贵族和大臣来充实这些中间的级别。然而这一切不适于一个小国,所有的等级会毁灭小国。
 
    如果一个大国要治理得好是困难的,那末要由唯一的一个人来治理得好,更加困难;人人都知道,由国王指定代理人的时候会产生什么结果。
 
    有一种无可避免的最根本的缺点,让国君制政府永远不如共和制政府,就是:在后者之中差不多只有英明能干的人,公共舆论才会把他们提升到首要的职位,他们会光荣地履行职务;相反,在国君制下,走运的人则是些卑鄙的骗子、卑鄙的诽谤者和卑鄙的阴谋家;使他们能在朝廷里爬上高位的那点小聪明,当他们一爬了上去之后,向公众暴露出他们不称职。人民在这种选择方面比君主会少犯错误;并且一个真正有才能的人而能胜任阁臣的,就像一个傻瓜而能胜任共和政府的首脑一样,同样是罕见的事,因此,如果由于某种幸运的机缘,一个天生治国的人居然在几乎被一群矫揉造作的执政者们弄得举国陆沉的国君制里执掌了国政的话,他发挥的才能一定会让人们大为惊讶;这会给那个国家开辟新时代。
 
    要让一个国君制国家能够治理得好,它的面积或者说它的大小,必须依统治者的能力而定。治理一个国家要比征服一个国家难得多。有一根够长的杠杆,人们只用一个手指头便能摇动全世界;可要担负起全世界,却非得有赫居里士的肩膀不可。一个国家无论多么地小,对它来说君主几乎总还是太渺小的。相反,如果当真出现了这种非常罕见的情况,国家对于它的首领来说是太小了,那时还是治理不好国家的;因为首领总是追求自己的雄图远略,忘记了人民的利益;并且由于他滥用才干而给人民造成的不幸,也不亚于一个能力有限的君主由于自己缺乏才干而给人民所造成的不幸。可以这样说,一个王国的每一朝每一代都必须根据君主的能力来加以收缩或者扩张;相反,一个元老院的才干有着比较稳定的尺度,国家可以有经常不变的疆界,国家的行政也不会太坏。
 
    个人专制的政府,其最显著的是缺乏连续不断的继承性,在其他两种制度之下却构成一种永不间断的联系。国王逝世,就需要有另一个国王;选举造成了一种危险的间断期,是狂风暴雨式的。除非公民们能够团结一致、大公无私,——这是那种政府不能指望的事,——否则舞弊与阴谋一定会插进手来。把国家收买到手的人到头来不出卖国家,不从弱者的身上捞回自己以前被强者所敲去的那笔钱,是难得有的事。在这样的一种行政机构里,迟早所有都会变成为金钱交易,人们在国王治下所享受的和平比起空位时期的混乱来还要坏得多。
 
    人们做过些什么事来防止这些弊病呢?人们曾经让王位固定由某些家族来世袭,并且规定了继承的顺序,来预防国王逝世时的所纠纷。人们既然是用临朝当政的各种不便来替代选举的不便,所以就是宁愿要表面的太平而不愿意要贤明的行政;他们宁愿冒着由婴儿、怪人或傻瓜来当首领的危险,不愿意为了选择好国王而发生纠纷。他们不曾考虑到,在冒着这种两者择一的危险的时候,他们几乎是让任何的机会都不利于自己。小但尼斯的父亲谴责小但尼斯一桩可耻的行为时说:“我给你做过这种榜样吗?”儿子回答说:“啊,但是你的父亲可不是国王啊。”小但尼斯的话是很有道理的。
 
    一个人上升到能号令别人的时候,一切都来竞相剥夺他的理性和正义感。据说人们曾煞费苦心地要把统治的艺术教给年轻的君主们;但看来这种教育没有使他们受益。人们最好还是先着手教给他们以服从的艺术吧!历史上那些出名的最伟大的国王们接受的教养,不是为了进行统治的。统治是那样的一种科学:人们学得大多之后,掌握得就最少,只知服从不知号令的时候,就收获最多。“Namutilissimus idem ac brevissimus bonarum malarumque rcrum delectus,cogitare quid aut nolueris sub alio principe, aut volueris.”“因为辨别好坏最有效的也是最简捷的方法,就是想一想自己愿意要什么,不愿意要什么,假如作国王的不是自己而是另一个人的话。”
 
    这种缺乏连贯性的后果,是皇室政府的变化无常;皇室政府时而规定这种计划,时而规定那种计划,视统治者的君主或其统治的代理人的性格而定;因此不能长期有一个固定的目标。也不能有一贯的行动。这种变化多端永会使得国家动荡不定,从一种准则转到另一种准则,从一种政策转到另一种政策;在其他的政府之下,由于君主是同一的,就不会这种变化。于是我们可以看出:如果说宫廷中有着更多的阴谋诡计的话,那末在元老院中就有更多的智慧,共和国以更稳定的而且遵循得更好的观点朝着自己的目标前进,不会是内阁的一次革命便引起国家中的一次革命;因为所有大臣并且差不多所有国王共有的准则,是在所有事情上都采取与他们前任相反的措施。
 
    根据这种不连贯性,我们可以解决王权派的政论家们常有的一种诡辩;就是,他们不仅以君主比附家长,以国家政治来比附家政,——这种谬误是被我们驳斥了,——并且还任意地赋予这位行政官以各种他所必需具备的德行,假定君主真的就是他所应当是的那种样子。依着这种假定,皇室政府就显然要比其他任何政府更为可取,因为它无可辩驳地乃是最强而有力的政府;要不是由于缺少一个更能符合公意的团体意志的话,它会是最好的政府。
 
    如果按照柏拉图的说法,天性上的国王本来是非常罕见的人物;最末幸运与天性两者能汇合在一起把王冠加在他的头上,那就更该是多么地罕见。如果皇室的教育必然会腐蚀接受这种教育的人的话;那么对于那一系列培养出来是为了治国的人们,我们还能期望什么呢?因此,把一个好国王的政府与皇室政府混为一谈是自欺欺人。为了能看清楚这种政府的本身究竟怎样,就要考虑昏庸无道的君主治下的政府;因为这些君主们即位时就是昏庸无道的,否则就是王位使他们昏庸无道的。
 
    上述的难点没有逃过我们的作家们的眼睛,他们丝毫不感到为难。他们说,补救的方法只有毫无怨言地服从。据说上帝震怒时便派遣坏国王降世,必须忍受,看作是上天的惩罚。这种言论是有启发性的;笔者怀疑把它放在一本政治著作里,还不如放在神坛上要来得更合适一些,一个医生许下奇迹,他的全部本领只是劝病人忍耐;我们会说他什么呢?我们明白,当我们有了一个坏政府时,我们必须忍受它;问题是,怎样才能找到一个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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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混合政府



    确切说来,根本没有单一的政府。一个独一无二的首领也有下级的行政官;一个人民政府必须有一个首领,因此,在行政权力划分上,会有着由数目较多到数目较少的级差;不同点不在于,有时是多数依附少数,有时是少数依附多数。
 
    有时,划分是相等的;无论其各个组成部分是相互依附的,像英国的政府那样,还是各个部分的权威都是独立又是不完备的,像波兰那样。后一种形式是一种坏形式,因为它使国家缺乏联系,并使政府根本不能有统一性。
 
    哪一种政府好?是单一政府呢,还是混合政府呢?这是政论家们所激烈争论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必须做出像笔者上面在论各种不同的政府形式时所已经得出的相同的答案。
 
    单一政府的本身是最好的,因为它是单一的。但是当行政权力并不是充分依附于立法权力时,也就是说当主权者对君主的比率大于君主对人民的比率时;就必须对政府进行划分来弥补这种比例上的失调了。因为这样一来,政府的各个部分对臣民的权威没有减少,它们的划分使得它们全体都合在一起也不如主权者强而有力。
 
    人们可以设立各种居间的行政官来防止这种不便,居间的行政官不妨害政府的完整,仅能起平衡上述两种权力的作用维护他们相应的权利。这时政府不是混合的,是有节制的。
 
    人们还可用一些类似的方法来补救与此相反的不便;当政府过于松弛时,可以设立一些委员会使之集中,这正是所有民主制国家实行的。在前一种情形下,人们划分政府是为了削弱政府;在后一种情形下,是为了加强政府。因为软弱的极限与强力的极限同样地都出现在单一的政府下,相反,产生适中的力量则混合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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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没有一种政府形式适宜于任何国家



    自由不是任何气候下的产物,也不是任何民族力所能及的。我们越是思索盂德斯鸠所确立的这条原则,就越会感到其中的真理;人们越是反驳它,就越会得到新的证据来肯定它。
 
    在全世界的任何政府中,公家是只消费不生产,那末,他们所消费的资料从哪而来?来自其成员的劳动。正是个人的剩余,提供了公家的所需。只有当人类劳动的收获超过了他们自身的需要时,政治状态才能存在。
 
    这种过剩在全世界的各个国家里并不一样。在某些国家里,它是相当大的,但在另一些国家里却微不足道,另有些国家里根本就没有,再有些国家却是负数。这一比率要取决于气候的好坏、土地所需要的劳动种类、居民的力量、物产的性质和他们所必需的消费量的多少,以及这一比率所由以构成的许多其他的相似比率。
 
    另一方面,各种政府的性质也不一样,它们的胃口有大有小;并且这些不同还要基于另一条原则,即公共赋税距离它们的来源越远,则负担就越重。衡量这种担负,不能只根据税收的数量,要根据税收转回到原纳税人的手里时所必须经历的路程。如果流转过程既简捷而又规定得好,那末无论人民纳税多少,都无关紧要;人民总会是富足的,财政状况总会是良好的。相反,无论人民所缴纳的是多么地少;但是,如果连这一点也不再回到人民手里的话,那末由于不断的缴纳,人民不久枯竭;于是国家永远不会富足,人民永远是贫困的。
 
    由此可见,政府与人民的距离越扩大,贡赋也就越沉重;因此,在民主制下人民负担最轻,在贵族制下负担较大,在国君制下承担着最大的重担了。所以,国君制只适宜于富饶的国家;贵族制只适宜于财富和版图适中的国家;民主制适宜于小而贫困的国家。
 
    事实上,我们越是加以思索,就越会发现国君制国家与自由国家之间的不同,前者之中,所有都是用于共同的利益;在后者之中,则个别力量与公共力量二者是互为倒数的,一个的扩大是由于另一个的削弱。归根到底,专制制度之统治臣民不是为了要让他们幸福,而是要让他们贫愁困苦,统治他们。
 
    在每种气候下,都有很多自然因素;我们可以根据这些自然因素指出政府的形式,因为政府的形式受气候的力量制约;我们甚至于可以说出它应该具有哪样的居民。
 
    凡是贫瘠不毛的地方,产品的价值抵不上劳动,就应任其荒废,或者由生番来居住。人们劳动的所得刚刚能维持需要的地方,应该由一些野蛮民族来居住;在那里,所有典章制度都还是不可能的。劳动生产剩余不多的地方,适宜于自由的民族;土地富饶肥沃,劳动少而出产多的地方,需要以国君制来统治,以便君主的奢侈能消耗掉臣民过多的剩余;因为这种过剩被政府所吸收要比被个人浪费掉好,笔者知道,这里有例外;但是这些例外的本身证实了这条规律,它们迟早会产生革命,使得事物又回到自然的秩序。
 
    永远应该把特殊原因与一般规律区别开来,特殊原因只影响到一般规律的效果。纵使整个南方布满了共和国整个北方布满了专制国,由于气候的作用,专制之宜于炎热的国土、野蛮之宜于寒冷的国土、美好的典章制度之宜于温带地区,依然不因此而减少是真理。我也看到人们虽然同意这个原则,但应用起来有争论:人们会说寒冷的国土也有非常肥沃的,南方的国土也有非常贫瘠的。但是这个难题,只有对于那些不从全面的比率来考察事物的人,是难题。因为,正象笔者已说过的,还要计算劳动、力量、消费量等等的比率。
 
    假设有两块相等的土地,其中一块的产量为五,另一块为十。如果前者的居民消耗量为四,后者的居民消耗量为九;那么,前者产量的过剩是五分之一,后者的过剩为十分之一,两者过剩的比率与生产量的比率成为反比,生产只等于五的那块土地,其剩余就要比生产等于十的那块土地的剩余多出一倍。
 
    然而这不是个产量加倍的问题,并且笔者也不相信,有任何人竟然把寒冷国土的丰饶程度一般地等同于炎热国土的丰饶程度。可是,姑且让我们假设有这样的相等;如果我们愿意的话,让我们衡量一下英国之于西西里以及波兰之于埃及吧;再住南就是非洲和印度群岛,再往北就什么也没有了。为了使它们的产量相等,在耕作方面就应该有多大的悬殊啊!在西西里,只须松松土罢了;而在英国却须付出多么大的精工细作啊!因此,在必须用更多的人手才能得到同等产量的地方,它的剩余量也就必然会更少。
 
    除此之外,应考虑到同等数量的人在炎热的国土上,消耗要少得多。气候要求这里的人们必须节制食欲才能保持健康;欧洲人在这里如果像在自己家乡那样生活,一定会死于痢疾和消化不良。沙尔丹说:“相比亚洲人,我们简直是食肉兽,是豺狼。有人把波斯人吃得少,归咎于他们对土地耕种不足;而笔者则相反,笔者相信他们的国家所以没有那么多粮食,正是因为居民需要得少。”他接着说:“如果他们的节食是土地歉收的结果,就应该只有穷人才吃得少,不应所有的人都吃得少;而且在各个省份里,人们也就应该按照土地的丰饶程度而吃得有少有少,不应该是全王国的人同样吃得少。波斯人对自己的生活方式非常自豪,他们说只要瞧瞧他们的气色就可以看出,他们的生活方式比基督教徒的生活方式要优越得多了。波斯人的面色是匀净的;他们的皮肤是美丽的,又光泽、又细润;相反,他们的属民,那些按照欧洲人的方式而生活的阿美尼亚人的面容,则粗糙而多面刺,并且他们的身裁也是既肥蠢而又笨拙。”
 
    越是接近赤道,人民生活的所需就越少。他们不吃什么肉类;玉米、大米、小米、高粱和卡萨麸是他们的日常食品。印度群岛有好几百万人,他们每天的食品不值一苏钱。就是在欧洲,我们也看到南方民族与北方民族之间,食欲有显著的差异。一个德国人的一顿晚餐,一个西班牙人可吃上一星期。在人们比较贪吃的那些国家里,奢侈也就转到食品上面来。在英国,奢侈表现为筵席上的肉食罗列;在意大利,人们设宴只是用鲜花和糖果而已。
 
    衣着的奢侈也可以表明类似的差异。在季节变化急遽而剧烈的气候下,人们穿着得就更好更简单;但在人们的穿着只是为了装饰的那种气候下,人们便只求衣服华丽不求适用,衣服本身在这里就是一种奢侈品。在那不勒斯,你每天都可以看到有很多人在鲍昔里普山上闲逛,穿着光彩夺目的外衣没有内衣。就房屋来讲,情形也是一样:当人们完全用不着耽心气候会伤害人的时候,他们就一味讲求富丽堂皇。在伦敦、在巴黎,人们要求住得舒适而温暖。但在马德里,人们有着精致的客厅,却没有可以关得上的窗子;在老鼠洞般的屋子里睡觉。
 
    在炎热的国度里,食物更丰满而多汁,——这是第三种差异,而这种差异对第二种差异发生影响。为什么在意大利,人们要吃那么多的蔬菜?因为意大利的蔬菜好,滋味美,营养高。在法国,蔬菜都是用水浇灌的,所以没有营养,筵席上没有把蔬菜当一回事。可是它们并不少占土地,费同样的气力去栽培。这是一条已经确定的经验,巴巴里的小麦次于法国的小麦,可能出更多的面粉;而法国的小麦却又比北方的小麦出粉更多。由此可以推论:在从赤道到北极的这个方向上,一般地都可以观察到相反的级差现象。从同等数量的产品中,得到的粮食却较少,这岂不是一个明显的不利条件吗?
 
    在所有这些不同的考虑而外,笔者还要补充一条考虑,它是从其中引申出来的,并且还可以加强它们。那就是:炎热的国度比寒冷的国度所需要的居民更少,而所能养活的居民却更多;这就产生一种永远有利于专制制度的双重剩余。同样数目的居民所占的地面越广阔,反叛也就越困难;因为他们无法敏捷秘密地配合一致,而且政府总会很容易揭露反叛的图谋,并切断所有交通。但是为数众多的人民越是聚集在一起,政府也就越发无法篡夺主权者。首领们在他们的密室策划,就像君主在他的内阁会议中是一样地安全;而且群众集合在广场上,也会像军队集合一样地迅速。一个暴君政府的便利点,就在于它能在远距离上行动。借助于它所建立的各个支点,它的力量就像杠杆的力量一样随着长度增大。相反地,人民的力量只有集中起来才能行动;如果分散开来,消灭,正象洒在地面上的火药的作用,只能是星星点点地燃烧罢了。这样,人口最少的国家最适于暴君制;凶猛的野兽只能在荒野中称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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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一个好政府的标志



    如果有人提问,哪一种是最好的政府,那他就是提出一个既无法解答又不能确定的问题了;或者说,——各民族的相对的与绝对的地位有多少种可能的结合,有多少种最好的答案。
 
    如果人们要问,根据什么标志识别某一个民族治理得是坏还是好;那就是另一回事了,这个事实问题是可以解决的。
 
    人们根本没有解决过这个问题,因为每一方想要按照自己的方式去解决。臣民们赞许公共的安宁,公民们赞许个人的自由;一方愿财产有保障,另一方愿人身有保障;一方要求最好的政府是最严厉的政府,另一方主张它是最温和的政府;前者要求惩罚犯罪,后者要求预防犯罪;一方认为最好是被四邻所畏惧,另一方更愿意被四邻所忽视;一方所满意的是金钱的流转,另一方要求人民有面包。纵使人们对于这些以及其他的类似之点都能意见一致,这个问题就能前进一步了呢?道德方面的数量是缺乏精确的尺度的,即使人们对于这种标志意见一致了,可是在估价上又怎样才能意见一致呢?
 
    笔者总是惊异何以人们竟不认识一种如此之简单的标志,或者说何以人们竟这样没有信心而不肯承认这一点。政治结合的目的是为了什么?就是为了它的成员的繁荣和生存,而他们繁荣和生存的最确切可靠的标志又是什么呢?就是他们的人口和他们的数目了。不要到别的地方去寻找这个聚讼纷坛的标志吧!假定所有情况都相等,那么一个不靠外来移民的办法、不靠殖民地、不靠归化的政府,而在它的治下公民人数增长和繁殖得最多的,就确实无疑地是最好的政府。那个在它的治下人民减少而凋零的政府,就是最坏的政府,统计学家们,现在就是你们的事了;就请你们来计算,来比较,来衡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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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的滥用职权及其蜕化的倾向



    既然个别意志并是不断地在反对公意,政府也就继续不停地在努力反对主权。这种努力越加强,体制改变得就越多;而且这里既然根本没有别的团体意志可以抵抗君主的意志并与之相平衡,因此迟早总有一天君主终于会压倒主权者并毁坏社会条约的。这就是那种不可避免的、内在的弊病之所在,它从政治体诞生起,就不休止地趋向于摧毁政治体,和衰老与死亡最后会摧毁人的身体相同。
 
    一个政府的蜕化有两条的途径,即政府的收缩;和国家的解体。
 
    当政府由多数过渡到少数的时候,民主制过渡到贵族制以及由贵族制过渡到王政的时候,政府会收缩。这是政府的天然倾向。假如政府由少数退回到多数,那末,我们就可以说它松弛了;然而这一逆转过程是不可能的。
 
    事实上,一个政府是不会改变形式的,除非是到了它的力量的消耗使它过于衰微,以致于无法继续保持原状。但是,如果政府在扩张的过程中还要使自己松弛的话,政府的力量就会全部化归乌有,并且它本身也就更难于生存下去。因此,就必须随着政府力量的耗损程度而加以补充和紧缩,否则,这个力量所维系的国家就会沦于毁灭。
 
    国家解体,可通过两种方式出现。
 
    首先是君主不再按照法律管理国家而篡夺了主权权力。这时产生了重大变化;这时就不是政府在收缩,是国家在收缩了。笔者是说大的国家解体了,而在大的国家之内就形成了另一个仅只是由政府的成员所构成的国家,这个国家对于其余的人民来说,是他们的主人,暴君。从政府篡夺了主权的那个时起,社会公约就被破坏了;于是每个普通公民就当然地又恢复了他们天然的自由,这时他们的服从就是被迫的而不是有义务的了。
 
    当政府的成员们分别地篡夺了那种只能由他们集体加以行使的权力时,也会出现相同的情况;这同样是一种违法,而且还能造成更大的混乱。这时,可以说是有多少行政官就有多少君主;同时国家的分裂也不亚于政府,它不是灭亡是改变形式。
 
    国家解体的时候,政府的滥用职权——不论它是怎么样的滥用职权——通称为无政府状态。与此区别,民主制蜕化为群氓制,贵族制蜕化为寡头制。笔者还应当补充说,王政蜕化为暴君制;这个名词是含糊不清的,需要加以解释。
 
    在流俗意义上,一个暴君是一个不顾法律、不顾正义而用暴力实行统治的国王。但在严谨的意义上,一个暴君是一个僭据王权而没有权利享有王权的人。希腊人的暴君一词,原意便是这样;凡是其权威不合法的君主,希腊人称之为暴君,不管他们是好是坏。篡夺者和暴君是两个十足的同义语。
 
    为了给予不同的事物以不同的名称,笔者要把王权的篡夺者称为暴君,把主权权力的篡夺者称为专制主。暴君是一个违背法律干预政权而按照法律进行统治的人;专制主是一个把自己置于法律之上的人。因而暴君不是专制主,专制主永远是暴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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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治体的死亡



    体制最好的政府,其自然的而又不可避免的倾向便是。如果罗马和斯巴达都灭亡了,那末,还有什么国家能够希望长存呢?假如我们要建立一种持久的制度的话,就千万不要梦想使它成为永恒的吧,为了能成功,不要去尝试不可能的事,也不要自诩能赋予人类的作品以人类的事物所不允许的坚固性。
 
    政治体也象人体那样,从它一诞生就开始在死亡,它本身就包含着使它自己灭亡的原因。这两者却都能具有一种或少或多是茁壮的、又适于使本身在或短或长的时间内能自保的组织。人体的组织是大自然的作品;国家的组织是人工的作品。延长自己的生命这件事不取决于人;但是赋给国家以它所可能具有的最好的组织,使它的生命得以尽可能地延长,这件事取决于人。体制最好的国家也要灭亡的。但比起别的国家来要一些,假如没有意外的偶然事件促使它夭折的话。
 
    政治生命的原则在于主权的权威。立法权是国家的心脏,行政权是国家的大脑,大脑指挥各个部分运动。大脑可能陷于麻痹,而人依旧活着。一个人能麻木不仁地活着;但是一旦心脏停止了它的机能,任何动物立刻就会死掉。
 
    国家的生存不是依靠法律,是依靠立法权。过去的法律不能约束现在,我们可以把沉默认为是默认,把主权者本来可以废除的法律而并未加以废除看作是主权者在继续肯定法律有效。主权者的所有意图一经宣布,只要他没有撒销,就永远是他的意图。
 
    人们怎么会那样地尊敬古老的法律?就是因为这个缘因。人们愿意相信,只有古代的意志的优越性才能把那些法律保存悠久;如果主权者不是在始终不断地承认这些法律有益的话,他会千百次地废除它们。这就是何以在全部体制良好的国家里,法律不但没有削弱,相反会不断地获得新的力量的原因;古代的前例使得这些法律日益受人尊敬。相反,凡是法律越古老便越削弱的地方,证明了这里不再有立法权,国家不再有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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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维持主权权威



    主权者除了立法权力外没有任何别的力量,只能依靠法律行动;而法律只是公意的正式表示,唯有当人民集合起来的时候,主权者才能行动。有人会说:把人民集合在一起,是多么妄想!在现在,这是一种妄想;但在两千年之前,这不是一种妄想。那末,难道是人性改变了吗?
 
    精神事物方面的可能性的界限,不像我们所想像的那么狭隘。是我们的弱点、我们的罪过、我们的偏见,给束缚住了。卑鄙的灵魂是不会信任伟大人物的;下贱的奴隶们则带着讥讽的神情在嘲笑自由。
 
    让我们根据已做出过的事情,去考察可能做得到的事情吧。笔者不谈古代希腊的共和国;但是在笔者看来,罗马共和国是一个伟大的国家,罗马城是一个伟大的城市。最后一次的户口统计数字表明,罗马有武装的公民四十万人,全帝国的最后数字有公民四百万人以上,还不算属民、外邦人、奴隶、妇女和儿童在内。
 
    我们不难想像,这个首都及其周围数量庞大的人民要集会,是多么困难!然而罗马人民很少有一连几个星期不集会的,甚至还要集会许多次。罗马人民不仅行使主权的权利,还行使一部分政府的权利。他们处理某些事务,他们审判某些案件,而且全体罗马人民在公共会场上几乎同时既是行政官又是公民。
 
    如果追溯一下各民族早期历史,我们就会发现大部分的古代政府,是像马其顿人和法兰克人那样的国君制政府,也有过类似的会议。无论如何,这一无可辩驳的事实就回答了全部难题。根据现有来推论可能,笔者以为这是个好方法。
 
    第十三章怎样维持主权权威续
 
    集会在一起的人民一旦批准了一套法律,便确定了国家的体制;但这是不够的,他们已经建立了一个永久性的政府,或者是一劳永逸地提供了选择行政官的办法;这也是不够的。除去意外情况可能需要的特别集会外,他们还须有按期的、固定的绝对不能延期或取消的集会,到了规定的日期人民便能合法地根据法律召开会议,不需要任何其他形式的召集。
 
    但除了这种纯属按期举行的法定集会之外,其他任何的人民集会——凡不是由负有这种责任的行政官依法定形式召集的人民集会——就是非法的,而且它所决定的全部也都应该认为是无效的;因为召集会议的命令本身就应当是根据法律的。
 
    合法集会次数的多少,取决于多方面的考虑,我们无法作出确切的规定,我们只能,政府越是有力量,主权者就越应该经常地表现他自己。
 
    人们会向笔者说,这对于仅有一个城市的国家可能很好,但是如果国家包括有许多城市,又该怎么办呢?我们是把主权权威分开来呢?还是应使之集中在一个城市,并使所有其他的城市部隶属于它呢?
 
    笔者回答道:我们应该不用前一种方法,不用后一种方法。首先,主权权威只有一个;我们分割它,毁灭它。其次,一个城市,正象一个国家一样,是不可能合法地隶属于另外一个城市的;因为政治体的本质就在于服从与自由二者的一致,而臣民与主权者这两个名词乃是同一意义的相关语,这两种观念就结合为公民这一名称。
 
    笔者还要说,把许多城市结合成为一个唯一的城邦,总是坏事;而且想要进行这种结合时。人们也无法自诩可以避免各种天然的不方便。绝不能用大国的滥用权力为借口来反对主张只要小国的人。然而又怎样才能使小国有足够的力量去抵御大国呢?那就得像往昔希腊的城市抵抗过大王那样,那就得像晚近的瑞士和荷兰曾经抵抗过奥地利王朝那样。
 
    人们如果不能把国家缩小到恰当的疆界之内的话,那末就还有另一种办法:那就是根本不许有一个首都,而是把政府轮流地设在每个城市里,在各个城市里一一地召集全国会议。
 
    让人口平均分布在领土上,使同样的权利普及于各个地方,使到处都享有富足与生命;只有这样,国家才能成为既是尽可能最强而有力的,而同时是能治理最好的国家。请记住:城市的高墙厚壁都只是由乡村房屋的断井颓垣而构成的。每当我看见京城里兴建一座宫殿,我就仿佛看到了这是把整个的国土沦为一片废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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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维持主权权威 续



    当人民合法地集会而成为主权者共同体的那个时刻,政府的所有权限便告结束;行政权也就中断,于是最高级行政官的身分便和最渺小的公民的身分是同样地神圣不可侵犯,因为在被代表的人已经出现的地方不能再有什么代表了。罗马人民大会里所出现的骚乱,大部分是由于不知道或者忽略了这条规则的缘故。执政官这时只是人民的主席,保民官只是单纯的议长,元老院毫无地位可言。
 
    中断的期间,君主要承认、或者应承认有一个实际的在上者,这对于他来说总是可怕的事;人民的集会,由于它是对政府的一种约束与对政治共同体的一种保护,因而在任何时代里都成为首领们的一种恐惧。于是他们总是不惜用尽种种反对、种种心机、种种诺言与种种刁难,抗拒公民的集会。假如公民是懦弱的、贪婪的、爱安逸、畏缩的更有甚于爱自由的话,他们就不能长期抗拒政府这种一再的努力了。反抗的力量就是这样不断地在增长着,主权权威便将消逝,于是大部分城邦也就会过早地倾覆与灭亡。
 
    但是在专断的政府与主权的权威之间,有时会出现一种中间力量;这一点就是下面须要谈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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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议员或代表



    一旦公共服务不再成为公民的主要事情,而且公民宁愿掏自己的钱口袋不愿本人亲身来服务的时候,国家就濒临毁灭。需要出征作战吗?他们可以自己呆在家里,出钱雇兵。需要去参加议会吗?他们可以自己呆在家里,推举议员。由于金钱与懒惰的缘故,他们终于有了可以出卖自己祖国的代表和可以奴役自己祖国的军人。
 
    正是由于商业与工艺的扰攘、由于唯利是图、由于柔弱而贪图享受,人身的服务才被转化为金钱,人们拿出来自己的一部分收益,为的是可以更安逸地增加自己的收益。出钱,你就会得到枷锁的。钱财这是奴隶的字眼;在城邦里是不知道有这个字眼的。在一个真正自由的国家里,全部都是公民亲手来做,没有任何事情用钱。他们不是花钱去免除自己的义务,反而是花钱去亲身履行自己的义务。笔者距离通常的观念委实是太远了;笔者相信劳役要比租税更不违反自由。
 
    国家的体制越好,在公民的精神里,公共的事情也就越重于私人的事情,私人的事情会大大减少,因为整个的公共幸福就构成了很大一部分个人幸福,所以很少还有什么再要个人费心去寻求。在一个政绩良好的城邦里,人人都会奔向大会的;在一个坏政府下,没有一个人愿意朝那里迈出一步了,因为没有人对那里发生的事情感兴趣,因为人们预料到公意在那里不会占优势,而且最后也因为家务的操心吸引住了人们的全部。好法律会使人制订更好的法律,坏法律会导致更坏的法律。只要有人谈到国家大事时说:这和我有什么相干?我们可以料定国家完了。
 
    爱国心的冷却、私人利益的活动、国家的庞大、征服、政府的滥用权力,这些都能让我们想像到国家议会中人民的代表或议员的来路。他们也在某些国家里人们称为第三等级。这样竟把两个等级的特殊利益摆在了第一位和第二位;公共利益却只占第三位。
 
    正象主权是不能转让的,同理,主权也是不能代表的;主权在本质上由公意所构成,意志又也不可以代表的;它只能是同一个意志,或者是另一个意志,而不能有什么中间的东西。因此人民的议员就不是人民的代表,他们只不过是人民的办事员罢了;他们并不能作出任何肯定的决定。凡是不曾为人民所亲自批准的法律,是无效的;根本就不是法律。英国人民自以为是自由的;他们是大错特错了。他们只有在选举国会议员的期间,是自由的;议员一旦选出之后,他们就是奴隶,在他们那短促的自由时刻里,他们运用自由的那种办法,也是值得他们丧失自由的。
 
    代表的观念是近代的产物;它起源于封建政府,起源于那种使人类屈辱并使“人”这个名称丧失尊严的、既荒谬而又罪恶的政府制度。在古代的共和国里,在古代的君主国里,人民是从不曾有过代表的,他们并不知道有这样一个名词。在罗马,保民宫是如此之神圣,人们甚至于从不曾想像过他们会篡夺人民的职能,而且他们在那样广大的人群之中也从来不曾试图对于自己作为首领的地位来一次全民投票;——这一点是极独特的。可是,根据革拉古时代所发生的情况,即有一部分公民竟从屋顶上进行投票,便可以判断人多数众有时候会造成怎样的麻烦了。
 
    在自由与权利就是全部的地方,不方便是不算一回事。这些明智的人民会以恰当的措施来安排一切,他们会让他们的役吏去做保民官不敢做的事;因为他们不用害怕他们的役吏想要代表他们。
 
    为了说明保民官有时是怎样代表人民的,我们只须设想一下政府是怎样代表主权者的就行了。十分显然法律是公意的宣告。在立法权力上人民是不能被代表的;在行政权力上,人民是可以而且应该被代表的,因为行政权力是把力量运用在法律上。从这点可以看出,在仔细考察之后,人们会发现很少民族是没有法律的。无论怎样,我们可以肯定,保民官不具有任何部分的行政权力,永远不能以其职务上的权利来代表罗马人民,除非他篡夺了元老院的权利。
 
    在希腊人那里,他们不断地在广场上集会,凡是人民需要做的事情,由人民自己来做;他们生活在温和的气候里,他们绝不贪求;奴隶们在做他们的劳动;他们的大事只是自己的自由。可是如今不再有这种同样的便利,又怎能保持同样的权利呢?你们那种严酷的气候使得你们有更多的需要,公共会场一年中有六个月是无法驻足的,你们含混不清的言语不可能在露天场上被人听清楚;你们关心自己的收入远甚于自己的自由,害怕被人奴役也远不如害怕贫困。
 
    难道自由唯有依靠奴役,才能维持吗?也许是的。是两个极端相互接触了。凡是自然界中根本不存在的事物部会有其不便,而文明社会比起其他来就更加如此。的确是有这种不幸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不以别人的自由为代价不能保持自己的自由,假如不是奴隶极端地作奴隶,公民便不能完全自由。斯巴达的情况就是这样。至于你们这些近代的人民,你们是根本没有奴隶的,自己就是奴隶;你们以自己的自由偿付了他们的自由。你们曾大事夸耀你们的这种偏好,然而笔者发现是怯懦更多于人道。
 
    所有这一切,笔者的意思绝不是说非有奴隶不可,不是说奴役权是合法的,因为笔者已经证明了恰好与此相反。这里笔者只是说明,为什么自以为是自由的近代人民竟要有代表以及何以古代的人民竟没有代表的原因。不管怎么样,只要一个民族举出了自己的代表,就不再是自由的了;他们就不复存在了。
 
    仔细考察之后,笔者认为除非是城邦非常之小,否则,主权者今后不可能在我们中间继续行使他自己的权利。如果城邦是非常小的话,它不会被人征服吗?不会的!下面笔者就要说明,人们怎样能够把一个大民族的对外力量与一个小国的良好的秩序和简便的制度结合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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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的创制一项契约



    立法权一旦确立之后,必须同样地确立行政权;因为行政权只能由个别的行为来运用,不属于立法权的本质,自然地是与立法权相分离的。作为主权者来考虑,如果可能具有行政权的话;那末,事实与权利就会混淆不清,以致于人们弄不清楚什么是法律,什么不是法律。于是这种变了质的政治体就会很快地成为暴力的战利品,虽然政治体原是为了反对暴力而创立的。
 
    全体公民既然根据社会契约是人人平等的,所以全体就可以规定什么是应该做的事,同时又没有权利要求别人去做自己所不做的事。这是使政治体得以活动与生存所必不可少的权利;主权者在创立政府时赋予君主的,正是这种权利。
 
    有许多人认为,创设政府的行为是人民与他们给自己所加上的首领之间的一项契约;由于这一契约,人们规定了双方间的条件,即一方有发号施令,而另一方服从。但笔者确信,人们会承认一种奇怪的缔约方式。让我们且看这种见解是否站得住吧。
 
    首先,最高无上的权威是不能加以改动的,正象它是不能转让的一样;限制它就是摧毁它。说主权者给自己加上一个在上者,这种说法是自相矛盾的、荒谬的;使自己负有服从一个主人的义务,就是让自己又恢复了完全的自由。
 
    显而易见,这种人民与某某人之间的契约是一件个别行为。由此可见,这一契约不是法律,也不是主权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还可以看出,缔约者双方相对间都只处于唯一的自然法之下,而彼此间的相互协定又没有任何保证;在各个方面全都是与政治状态相违背的。手里掌握权力的人既然永远都是执行契约的主人,这就是以契约这个名称加之的一种行为,即一个人向另一个人说:“我把我的全部都给你,条件是随便你愿意还给我多少都可以。”
 
    一个国家中只能有一个契约,是结合的契约;这个契约本身排斥了其他所有的契约。我们无法想像任何另一个公共契约是不会破坏最开始的契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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