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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古琴艺术的保护,谁来负责落实

古琴艺术的保护,谁来负责落实

     ---BY项阳
    此次去江苏常熟参加中国首届古琴艺术节,在此间的古琴艺术保护论坛上我提出了一个问题,即谁是古琴艺术保护的主体。就这个问题而言,保护的主体当然首先应该是承载古琴技艺的琴家,没有琴家则一切皆为虚妄。但问题不止于此,我在这里指的是谁来承担古琴艺术这个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组织和实施各项保护措施的责任。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项目启动以来,中国共有4项进入其中,他们分别是“昆曲艺术”(2001)、“古琴艺术”(2003)、“新疆维吾尔族木卡姆”(2005)以及与蒙古国联合申报的“蒙古族长调艺术”(2005)。由文化部授权,以上项目由中国艺术研究院负责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报。
    我们知道,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这样一种理念,旨在提高全球人民对于多元化传统的保护意识。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是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这些遗产所在国家、地区、民族的每一个人都有保护的责任和义务。但如果仅仅这样认知,还是显得有些落不到实处,毕竟作为每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都有相应的区域(文化空间),也有相应的承载群体,因此,要具体地实施保护,则每个项目都要有相应的项目承担者负责组织兑现责任书上的承诺。换言之,必须有一个该保护项目的组织机构来负责承诺的实施。否则,你讲全民保护,如同让大街上开出租车的师傅、在农贸市场练摊儿的朋友去保护古琴、昆曲就有些风马牛。虽然是讲要全社会保护,但关键要有人具体地做事,要有特定的机构组织实施,特定的人群传承技艺。所谓全社会保护,应该是有组织的持续性、规划性行为,所谓保护者,关键在落实。不如此,保护就成为空话。
    就昆曲说来,中国当下还有数个专业团体,因此,当申报成功之后,保护措施的具体落实理所当然首先应该是由这些团体加以完成,他们应该是落实该项目保护措施的主体,这些团体本身就是有组织者。我们看到,自2001年申报成功以来,昆曲的社会认知度有了相当地提高,挖掘整理、新创、改变的剧目有相当市场,据说某小剧场演出《牡丹亭》票价居然高达1980元,如果不是搭上“代表作”这班车,遭遇生存危机的昆曲恐怕价位不会如此高。当然,这少不了又是某些文化公司的包装创意。昆曲进校园,出国门,各级政府及文化部门支持,剧团负责传承,相关研究单位负责《昆曲大典》的编纂,多种相关论题的研讨会频开,这种“雅文化”的戏曲艺术真是有些“春天来了”的味道。
    据了解,新疆维吾尔木卡姆在2005年申报成功之后,具体保护措施落实的组织工作义不容辞地落在新疆自治区政府相关部门的头上,由文化厅组织具体组织实施,加大财政投入,既在全疆展开深层、全面的调查,又组织专业团体和农民艺人排练演出,还在2006年秋季举办了国际性的木卡姆学术研讨会,今年还要让中国的木卡姆继续走出国门。这都是在努力培养、恢复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良好的生存空间,当然,这一切都是由自治区政府的相关机构在有序地主抓落实,一切归为有序。
    蒙古族长调,2005年由中蒙两国联合申报成功。2006年的冬天,在中国的呼和浩特召开会议,两国的文化部联合成立了政府协调委员会和专家工作委员会,保证按部就班地落实保护计划。会议约定在2007年的某个时候要进行联合考察。如此,每一个项目都有具体负责落实保护的机构。沿这种思路,在进入我们国家认定的第一批518项全国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保护名录中,明确有具体机构、项目负责人依照保护计划组织实施并一一加以落实。
    借2003年古琴艺术申报成功的东风,琴界人士的确是兴奋不已,君不见,许多地方的琴社又开始了积极的活动,年轻一代参与者比起前些年有较大幅度的增长。中国艺术研究院的音乐研究所也积极协调、并与一些院校和政府组织、琴社组织一道搞了“打谱”研讨会,古琴艺术进校园,中央音乐学院也成立了古琴研究中心,一些教学单位以古琴为题写出了多篇相关的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真有些惊蛰的感觉。
    但是,作为古琴艺术的整体保护而言,究竟应该由谁来组织落实申报书中的保护措施呢?也许有人会说,具体申报单位不就是负责落实的具体机构吗?实际上,2006年挂牌的非物质遗产国家中心其职能之一应该是监督落实而非负责具体落实,而且也不应该是监督与具体操作的职能合一。国家中心负责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项目申报,申报成功之后则应交给具体的机构来执行项目的实施。既然另外几项都有明确的实施机构(或是一个、或是多个)作为落实项目的主体,那么,古琴艺术也应该有这样一个主体,否则就会将这个项目置于一种尴尬的地位。
    我们知道,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中心实际为文化部的一个司局级单位,设在中国艺术研究院。依笔者的观察,中心的主要职能一是负责组织将中国的“非遗”项目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报,另外则是负责全国各省市申报“非遗”的国家名录项目。当然,它还要监督这些世界项目和国家项目保护措施的具体落实。如此说来,由中心直接参与某一个项目保护措施的具体实施就有些既当指挥员又当运动员的味道。
    既然要有一个负责组织保护实施的机构,那么,究竟是谁呢?古琴研究会?抑或某所音乐院校?某个琴派?某个琴家?在下看来,鉴于古琴界的实际状况,以上种种都不具备这种整体能力,原因很简单,当下的古琴界似乎有些群龙无首的状态,因此,应该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将与古琴艺术相关各方面的力量整合起来,至少应该包括琴界、理论界、教育界等多方面。这个机构的任务就是依照申报书中所制定的保护计划一一落实。他们可以在充分听取各派琴家和学者建议的基础上发布理论研讨课题,让有兴趣的研究者认领;发布实施打谱的阶段性规定曲目,并制定出长期规划,使之成为系统工程,让死曲变成活音。当然,文献的校勘出版也是很重要的。其实,中国艺术研究院音乐研究所的秦序先生在项目申报成功之后就敏锐地注意到这个问题,并且提出要设立一个专门机构来负责组织申报书上各项保护措施的具体落实,可惜没有得到积极的回应。古琴艺术申报成功之后的4年间,虽然各地也为古琴的全方位保护添砖加瓦,但却处于一种无序的状态,对于一个世界遗产项目这是极为不利的。如能设置这样一个机构,由专门的人员负责项目的实施,在资金到位的前提下就会有计划地落实这种整理、挖掘、理论研讨、打谱、推广等开展一系列相关活动,形成古琴艺术全方位保护的氛围,使使之真正走上良性的轨道,如此也理顺了国家中心与具体实施机构的关系,作为监督主体和实施保护主体各为其所。否则,保护有措施无落实就容易形同虚设,没有明确负责保护措施落实的主体,许多保护措施的具体安排也很难落到实处,这对今后国家项目的监督检查的榜样性作用不够有利。
    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保护被提上日程步在中国也就是近几年的事情,有些关系没能理顺也在情理之中,毕竟经验需要不断积累,方向也需要不断调整,人们的认识也在不断提高。国家中心显然不应该做这种“事必亲躬”的工作,这显然不在其职能范围。试想,全国首批非物质遗产名录有518项,接下来正在进行的第二批申报想必也不会少。国家中心显然不可能具体负责落实,组织监督恰恰是其职责。
    人人都应该有保护的意识,但职能不清,没有相应机构负责具体保护措施的落实,那么这种所谓的保护意识对于一个具体项目说来就是一句空话。对于古琴艺术这样一个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的确应该有一个专门机构,并由这个机构负责项目保护计划的实施,由其来合理组织,合理配置资源,调动琴家、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协调关系,相信古琴艺术会得到真正意义上的保护。我们看到,古琴艺术在当下还处于一种浅层意义上的保护,毕竟琴界、特别是作为个人掌握的琴曲数量实在有限,传统曲目中在当下能够用以演奏者甚至不足十分之一,大量的琴曲有待整理、打谱,使死音变为活曲。这是实实在在的工作。向全社会介绍普及古琴知识,让更多的人参与古琴,从中体味到古琴之美,体味到古琴的深邃都是必要的,但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如何面对这份厚重的“遗产”,使其能够恢复一定的生机,措施有,需要具体的机构负责落实到位。
    笔者对于古琴艺术属于局外人,本无意说三道四,只是看到申报成功之后的4年间整体保护的力度不够彰显,故有感而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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